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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勝「邦際」 「擴域外法權」難行

2019-06-09

香港律師會在日前發出的聲明中,向特區政府修例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參考聯邦制國家內「邦際移交」的安排,及擴大域外法權處理台灣殺人案等。陳弘毅在訪問中認為,國際間的移交標準較一國之內的區際移交更為嚴格,而擴大域外法權處理台灣殺人案依然是很有爭議的。

陳弘毅解釋,國際之間的逃犯移交標準,相對一個聯邦制國家內各邦之間的移交要求更加嚴格,要求更加高,也更加難以滿足,而同一個國家之內所謂區際的移交,所用的標準會比較寬鬆。即是說,一個國家的區際間相比於國際間的移交更為容易。

現在,香港的《逃犯條例》應用的是國際上的移交標準,且特區政府建議的修訂,也是將國際間的移交標準適用於個案式的特別移交安排,因此對於被移交者的保障應該是最高的、最符合標準的。「反而一個國家內區際的移交標準不是這麼高。」

兩地相關法例 符聯合國條約

陳弘毅還向記者展示了內地的逃犯移交相關法律,並逐條對比。他指出,很多香港《逃犯條例》中有的移交規定,在內地適用的相關法律中也已經進行了規定。他強調,無論香港的《逃犯條例》還是內地的相關法規都是根據國際標準訂立的,而這個訂立標準即是聯合國的《引渡示範條約》。

他介紹,香港《逃犯條例》的第五條規定了何類情況不能移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八條中的規定,幾乎一樣,且這些規定都屬於國際標準:一、政治犯罪不移交;二、被請求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政見等方面的原因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不移交;三、被請求移交的人在請求國或地區曾經遭受或者遭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亦不能移交等。

至於香港律師會在聲明中建議擴大「域外法權」以處理台灣殺人案,陳弘毅指出,其實聲明中亦提到這個建議有爭議。他指出,擴大域外法權需要修改其他相關法律,因此是難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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