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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只能否決 不會要求移交

2019-06-09

《逃犯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央可以對國防、外交有重大影響為由,向特區行政長官發出指令。陳弘毅強調,有關規定是指中央可以在移交程序啟動後,對移交請求下達不受理的指令:「中央只能否決移交,而不能要求移交。」

陳弘毅在訪問中解釋,《逃犯條例》第二十四條指的是移交程序啟動後,行政長官接到中央政府指令要求不移交,則終止移交程序;或在法院同意移交逃犯交回行政長官後,行政長官接到中央政府的指令不予移交,那麼該逃犯亦不需要被移交。

對程序介入只限「否定交人」

他強調,不能夠反過來說,在法院不同意移交的情況下,行政長官要求移交。「根據香港的《逃犯條例》,這個根本是不可能的。」

陳弘毅進一步解釋說,移交逃犯程序為三步:一、由行政長官啟動程序;二、交由法院決定是否可以移交;三、若法院認為可以移交,則再交回行政長官最後作出決定是否發出移交令。

他續說,在第一步和第三步行政長官發出通報後,中央均可指令不處理移交。例如,若有請求國或地區向特區政府提出逃犯移交請求,但在外交方面,該國家或地區與中國關係又十分惡劣,中央即可發出指令讓特區政府不受理請求。而在第二步期間,若法院認為不能移交,整個程序亦會直接終止。

陳弘毅以斯諾登案為例指出,假如斯諾登的移交問題已進行至移交程序的第三步,而中央因外交或國防等原因下達指令,讓特區政府不進行移交,那麼行政長官就不會發出移交令:「中央只能否決移交,而不能要求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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