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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完善法治 市民應該支持

2019-06-13

陳學鋒 民建聯副主席

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分歧,部分反修例的市民,未必擔心成為被移交的逃犯,而是對內地的司法制度存在所謂憂慮,擔心一旦修例,市民人權受損,香港作為國際經濟和金融中心的基石受到影響。其實,只要對香港的法治有足夠信心,看清修例的內容和初衷,就不必擔心修例會損害香港的法治、自由、人權。相反,只有通過修例,建立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香港的法治、人權、自由。

有些人問,修訂《逃犯條例》到底對香港有何益處?這個問題十分淺顯,也很容易明白。世界上不同的國家之間,各有不同的歷史淵源,文化習慣和價值取向,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要互簽引渡逃犯的協議,目的是為更好地打擊犯罪。尤其是在全球化的今日,跨國犯罪和跨地域的犯罪頻繁發生。

舉個例子說,不少市民都曾聽聞或親身經歷電話詐騙罪案,犯罪分子並非在香港犯案,而是身處海外,透過互聯網或電話施行騙術,令市民的身家財產受到侵害。依照香港的法律,司法部門只有權審判和懲處在香港地域發生的案件,對於在香港域外的案件,則無能為力。所以,香港必須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合作,共同打擊這類跨境罪案,保障香港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這類的司法和移交逃犯的合作在國際上十分普遍。

根據政府的資料,目前,香港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過去10年,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了24項移交逃犯要求;而其他司法管轄區向香港提出了66項移交逃犯要求。因應這些要求,其他司法管轄區向香港移交了11人,並拒絕了香港的4項要求;而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了23人,並拒絕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5項要求。

由這些資料可見,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透過移交逃犯和刑事互助協定,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不但沒有對香港的法治造成負面影響,反而更加完善和提升香港的法治。過去香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合作,亦沒有出現什麼問題。因此,香港和國際社會不應該對香港與內地的移交逃犯和刑事司法協助產生不必要的疑慮。

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同樣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和國際標準。依照雙重犯罪原則,只有在香港同樣構成犯罪,並且可以處以7年或以上的刑罰的罪行,才有可能被移交內地。換句話說,如果內地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香港有權拒絕;只有香港法庭也認同的罪行,才有可能啟動移交的司法程序。

有些人擔心,「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是否可以拒絕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要求。根據基本法第二條,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完善與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充分反映了「兩制」的不同。市民應該相信,完善法治對香港有利無害,市民不應反對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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