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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案」重新確認「選舉主任有權DQ參選人」

2019-09-03

傅健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香港眾志」周庭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她向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主任自行詮釋她的政治取態。在2019年9月1日,高等法院裁定周庭並沒有被合法地提名,而獲判勝訴,區諾軒當選的選舉結果無效。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根據陳浩天的案例,確認選舉主任有權裁定參選人是否清晰、明顯地說服公眾 「真誠擁護《基本法》」,如果認為參選人不符合資格,要給予其解釋機會。

《基本法》第26條保障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條的規定,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選舉主任是承擔法律賦予的信託義務去審視候選人的參選資格。

眾所周知,「香港眾志」提倡「民主自決」,選舉主任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認為周庭沒有真心和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而作出不確認周庭的參選資格的決定,這是有足夠法律基礎和充分之理據的,絕對站得住腳。

法官認為在本案中,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周庭機會解釋,是有違選舉公平公正原則,參選人的解釋權利是程序上把關,不能輕易放棄,亦看不到選舉主任有何急切性,在取消參選資格前不先讓周庭作出回應。

整體而言,周庭獲判勝訴,只是法官認為,選舉主任沒有問清周庭的政治主張和立場是「程序出錯」。

更要看到的是,法官重新確認選舉主任有權力判斷參選人的政治主張是否符合《基本法》。明顯地,那些主張「港獨」、「自決」、沒有真心和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仍然難以參選。

至於今次的判決會否引發補選?則要視乎與訟雙方會否上訴。就算要補選,選舉主任仍然可以公平公正把關,確保候選人必須符合參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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