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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律師:或交法官裁決

2019-09-09

對「8.11」尖沙咀暴力示威中爆眼女子諸般阻撓警方索取醫療報告,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警方有理據申領搜令索取醫療報告,但女事主也有權保障私隱,相信在雙方「各持己見」下,事態發展到最後也需要上庭,由法官決定是否准許警方向醫管局申取女傷者的醫療報告。

陸偉雄指出,警方申領搜令最大理據是懷疑女事主涉嫌干犯罪行需要進行調查;但女事主的反對理據則是否認有犯罪,「即使女事主是在暴力示威現場受傷,但亦不能代表她參與非法集結,因為女事主有可能說她只是剛巧路過不幸中流彈。」

陸偉雄續說,法律上舉證責任屬於警察一方,如提出有獨立證人目擊或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證明當時女事主在案發現場有做過一些「犯罪行為」,索取醫療報告的理據就較充足,但不能單憑公眾利益或公眾知情權作為理據。■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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