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涉嫌在6月21日煽惑他人圍堵及衝擊灣仔警察總部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涉三宗罪被捕及提堂,獲准有條件保釋後,昨在香港國際機場準備離境時,再次被警方有組織罪案及反三合會調查科(O記)拘捕帶署,指其違保釋條件,將通宵扣查至今日押解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今日上庭聆訊
已有多次被捕記錄的黃之鋒(22歲),昨午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證實他昨晨在機場離境時,被警方以「違反保釋條件」理由拘捕及扣留調查。「聲明」認為法庭於8月30日批准他保釋時,已知悉並准許他前往德國及美國,故相信是保釋內容「手誤」致令他被扣查,並預計會在今日早上9時半上庭聆訊澄清後便可獲釋。
消息稱,黃之鋒早前獲裁判官批准在昨日至22日到德國柏林發表演說後,再到美國紐約接受雜誌訪問,但由於法庭文件上就黃之鋒離境日期有誤,裁判官寫了9月12日,故當黃之鋒昨日離境時即被截停拘捕。
上月30日,「O記」拘捕黃之鋒及「香港眾志」核心成員周庭(22歲),指兩人涉嫌在6月21日煽惑他人圍堵及衝擊灣仔警察總部,即日被押解東區法庭提堂。其中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項罪名;周則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
兩人暫時毋須答辯,各獲准以1萬元保釋至11月8日再提訊,其間須遵守禁足令和宵禁令,即不得踏入警察總部一帶範圍、每晚11時至翌晨7時需留在報稱的地址、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以及只能前往外地出席早已安排的演講及會議等。
另外,「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亦涉本案,本應在上月30日被捕,但因當天他不在香港,直至本月3日返港時才在機場被捕,即日押解東區法庭提堂,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他同樣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以1萬元保釋至11月8日再提訊,其間不得離港,須遵守每晚8時到翌晨7時的宵禁令、居住在報稱的地址、每星期兩次到所屬警署報到,以及不得踏入警察總部一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