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聲 香港群策匯思成員
一名21歲技工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另一宗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塗污外牆案卻判了入獄4周,兩案輕重判刑對比強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侮辱國旗案的主審法官更曾處理過同類案件,包括去年判侮辱國旗的古思堯監禁,如今卻「放生」侮辱國旗的暴徒,廣大市民不禁要問,法官懂不懂判斷案情影響的輕重,究竟是要依法止暴制亂,還是庇護暴力?
沙田侮辱國旗罪中,裁判官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亦有家人支持,報告正面良好,亦幸好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感化官建議160小時社服令,法官認為須提高時數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侮辱國旗罪的最高刑罰是「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 法官既然認為「案件性質嚴重」,理應判以較重的刑罰,以起阻嚇之效,為何「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僅以判社服令了事呢?這麼自相矛盾的處理,是否流露出法官對侮辱國旗的真實態度?
至於法官說,本案「沒有量刑指引」。有媒體翻查資料發現,本案的主審法官去年處理古思堯侮辱國旗案,當時他批評,古思堯是公開、故意地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區旗,考慮到他早已有6個同類前科,判監是唯一選擇。而古思堯曾因侮辱國旗被判監9個月,經上訴後減刑至4個半月。「沒有量刑指引」是事實,但法官自己判過同類的案,為何不作為參考呢?
古思堯燒國旗只是搞搞政治騷,而此次反修例暴亂期間,黑衣暴徒踐踏、焚燒國旗的行為司空見慣,因為侮辱國旗是一種極端、激進的政治挑釁行為,目的在於渲染反中亂港、謀求「港獨」的政治意識,對「一國兩制」、基本法形成重大挑戰,在香港、內地及海外造成極惡劣的影響,情況比古思堯更惡劣、更居心不良。
雖然「沒有量刑指引」是事實,但法官自己判過同類的案,為何不作為參考、不判反修例暴亂侮辱國旗行為即時監禁?法治不彰,「港獨」言行勢必有恃無恐。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外國涉及侮辱國旗的案件,被告一般起碼被判一兩個月監禁,否則不會有阻嚇力,裁判官如此寬待暴徒,反映本港司法人員並不覺得侮辱象徵國家主權的國旗是一件重要的事,「反映他們的國家觀念極其薄弱,對維護國家尊嚴漠不關心」。
與本案判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名塗抹美國駐港總領館大閘的內地人士被判即時監禁4周。兩案判罰對比,厚此薄彼相當明顯,更令人不可接受。《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指出,為什麼塗損領館的下場是「判處監禁4周」,而侮辱國旗的結果只是以小時計的「社會服務」?赤裸裸的雙重標準、裁判量刑的巨大差異,讓「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亂的工具,還是庇護暴力的道具」成了所有愛國愛港人士心中大大的問號。
基本法第一條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香港這個中國的領土上,公然侮辱中國國旗,無論從法理、情理、社會觀感來看,都比塗抹美領館外牆嚴重得多。
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在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問題上,從來沒有什麼可以商量的餘地。愈演愈烈的暴力面前,法律武器必須發揮遏制犯罪、震懾暴徒的作用,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希望香港的法官能夠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