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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政府應向終院上訴

2019-11-19
■法律界認為法庭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並無全面考慮目前社會實際情況。圖為市民支持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資料圖片■法律界認為法庭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並無全面考慮目前社會實際情況。圖為市民支持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資料圖片

指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堅離地」 籲研請求人大釋法消疑慮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鑒於暴力不斷升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0月4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止暴制亂。昨日,高等法院法官卻裁定《禁止蒙面規例》違憲(見另稿)。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對於有關判決感到匪夷所思,認為法庭並無全面考慮目前社會實際情況、暴徒達到恐怖分子的程度,就作出「堅離地裁決」。他們認為,特區政府應考慮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及不排除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指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1922年時由港英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基本法的第八條亦列明對原有法律的保留。他亦不同意法庭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

傅健慈:法庭無考慮社會實況

傅健慈認為,法庭明顯沒有全面考慮黑衣暴徒使用極端暴力,已經達到恐怖分子的程度,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分別兩次向法院大樓縱火,挑戰法院的權威,踐踏法治的基石,衝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試問黑衣暴徒怎樣可能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合法保障去進行極端暴力違法行為?」

他又認為,禁蒙面法並無剝奪市民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只是賦予警察法律權力去調查和搜證及辨認出犯罪者的真正身份,以維持公共治安,在審時度勢下,絕對符合相對稱驗證標準,更符合公眾利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他建議特區政府應考慮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及不排除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黃國恩:法例在世界非常普遍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現時香港暴力氾濫,公眾秩序蕩然無存,暴徒四處縱火破壞,傷人襲警無惡不作,市民人心惶惶,飽受其苦,法官不可能不知情,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絕對合憲合法。

黃國恩指出,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除了與基本法有牴觸,或經立法會修改,對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緊急法能過渡至特區政府,顯示緊急法仍然是特區有效的法律,亦是旨在在非常時期賦予行政長官特殊權力去應對,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他並說,基本法也沒有條文禁止特首行使立法權,而緊急法正正就是授權特首在非常時期立法應對香港的緊急情況,這樣的安排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都非常普遍,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手段。

黃國恩還提到,緊急法並無排除立法會監督的權力,因為立法要迅速執行,所以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進行,立法會仍有權審議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法例。

他又認為,禁蒙面法有適當的豁免原則,完全沒有減少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其他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的立法,目的只是希望能減少在公眾遊行集會中暴力發生的風險,保障公眾安全。過去多個月遊行集會中,蒙面者所用的暴力和所作的非法行為嚴重,他對法庭說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感到「匪夷所思」,認為法庭的判決「堅離地」,與止暴制亂的良好意願背道而馳,只會變相要香港市民繼續忍受暴徒的暴力蹂躪,強調特區政府理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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