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特區政府10月4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止暴制亂,惟煽暴派立法會議員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頒判詞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違憲、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
高等法院早前開庭審理本案,申請方為24名煽暴派議員及「長毛」梁國雄,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文敏及潘熙代表;答辯方為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申請方直指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賦予特首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有違基本法。
答辯方代表就反駁,緊急法與基本法並沒有出現牴觸,而且第八條訂明,除了與基本法相牴觸的法例外,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予以保留,顯示緊急法仍然有效。
指無限制立會權力
答辯方代表又表示,基本法並未有禁止立法機關授權特首行使立法權,而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立法會仍可以審議引用緊急法訂立的法例。特首在緊急法底下擁有廢除法例的權力,不代表立法會的權力會因而受到限制。
兩名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昨日頒佈書面裁決。判詞指,香港立法權只由立法會所擁有,而且緊急法定義範圍過闊,又賦予絕對權力,引用緊急法條件具有主觀性及不確定性,緊急法亦令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故裁定緊急法不符基本法一共9條條文。
兩名法官又指,由於緊急法違反基本法規定,禁蒙面法因此是超越了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並限制了基本法所賦予香港市民的權利,故裁定違憲。
法庭本周三會開庭作進一步聆訊,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