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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用人單位不得借疫裁人

2020-04-21
■海口4月18日舉辦招聘會,求職者在查看招聘信息。資料圖片■海口4月18日舉辦招聘會,求職者在查看招聘信息。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當前,中國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經濟社會加速恢復運行,為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日在京出台指導意見,圍繞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等內容提出10項具體舉措。意見稱,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法院不予支持。

意見要求,要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嚴格把握適用條件。既要依法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又要避免規則濫用,積極鼓勵交易,最大限度減少對正常經濟秩序的衝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這份意見明確,法院要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引導當事人和解協商、共渡難關。

上述意見明確,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法院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不過,意見亦對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參照因素作出規定,將盡量鼓勵和推動合同的履行。

此外,意見還專門對勞動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及中小微企業的幫扶等方面作出規定。意見提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勞動者來自湖北等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法院不予支持。消費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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