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人權公約不凌駕國安 大狀公會混淆視聽

2020-05-2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審議港區國安法發表聲明,質疑決定草案或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法律界及立法會議員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兩條公約的條文已清楚闡明,當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等範圍時,條文所指的自由就須受到合理的限制,公會對此應該很清楚明白,期望該會不要再企圖以片面之詞混淆視聽。

國安公屨e提 可作合理限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一個國家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非代表該國家全部條文一字不漏接納,每個國家或地區會按照本身的實際情況,按比例接納部分內容。

同時,公約已表明,在涉及到國家、公共及公共壎芚平咫j事情問題上,這些權利是可以合理限制的,就以「限聚令」為例,由於涉及嚴重的公共壎肭暋D而禁止聚集,並不違反人權。這些原則為全世界奉行,大律師公會應該知道,無理由以此提出批評。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香港或外國案例都強調人權自由有限制,港區國安法並沒有剝奪市民根據基本法所賦予的人權和自由。

他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清楚闡明,在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市民的人權自由可受到合理的限制。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令人質疑他們是以政治凌駕法律、立場先行,欠缺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自損其公信力。

民記批倒果為因無視法權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同意必須保障大眾的人權自由不受侵犯,但人權並非沒有底線,也不能超越界線及無限放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已清楚說明,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人權可以受到限制。同時,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涉及制訂保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時,中央絕對有參與權以至主導權,大律師公會根據片面的條文作出上綱上線批評,理據荒謬,目的只是為反對而反對。

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律師葉俊遠強調,全國性法律包括國家安全法在內,全國人大現在所做的,是將有關法例為配合香港實施的普通法的制度而需要調整、修訂,以符合普通法的框架,並沒有大律師公會所謂的「自行立法」的問題。

他並批評,大律師公會多年來只懂反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沒有合理地提出如何令香港政府在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情況下,就國家安全等事宜進行本地立法。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長期缺位,加上黑暴勾結外國勢力肆虐香港,才終令中央出手,故公會的說法是在倒果為因。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