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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安法在港落地的幾點建議

2020-05-29

鄭翔玲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

全國人大全體會議高票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令人振奮。經歷了近一年的社會動盪,即將出台的港區國安法既是止暴制亂的及時雨,更是確保經濟重新出發、香港繁榮穩定的「定海神針」。

確保法律盡快落地

《決定》通過後,下一步就是港區國安法的起草工作。經過黑暴和新冠疫情的雙重打擊,香港經濟已經面臨嚴重困難和空前挑戰,失業率屢創新高,社會撕裂也日趨嚴重。因此,作為中央力挽狂瀾、扭轉乾坤的關鍵舉措,立法工作宜快不宜慢,務求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法律條款和執行機制的制定。

此外,由於港區國安法將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直接實施,無須經過本地立法的適應化程序,所以在訂立過程中,可考慮廣泛徵求香港各界人士的建設性意見,既確保法律頒布實施後能立竿見影改變香港目前的種種亂象,修補社會裂痕;同時,也要盡量使相關條款能與香港現有的法制銜接協調,一方面保證實施效果,另一方面也能繼續維持香港高水平的法治標準,令全球投資者繼續投下信任票。

明朝首輔張居正有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港區國安法立法,可謂萬里長征邁出第一步,要使得其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關鍵還在於執行。

在執法主體方面,建議中央有關機關盡快在港設立專職負責國家安全的工作機構,作為中央駐港機構之一,並賦予其相應的職能職責和執法權限。同時,督促特區政府也要設立專門負責國家安全的部門,與中央在港國安機構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艱巨任務。執法過程中,中央在港國安機構對中央負責,但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審判方面,建議設立專門審理國安案件的特別法庭。可參照國際慣例,主審法官不得由外籍法官擔任,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才有資格審理相關案件。

此外,鑒於之前反對派和別有用心者常用「司法覆核」等法律手段拖延、阻撓相關判決的執行,甚至還用「起底」「網絡暴力」等非法手段恐嚇執法者,港區國安法在訂立時,就應該有意識地有所應對。例如,涉及有關國家安全的罪行,香港法庭無權受理司法覆核;同時,對抹黑、恐嚇、危害執法者的各類行為,也應制定具有阻嚇力的罰則等。

希望即將出台的港區國安法,能夠使香港盡快恢復昔日的繁榮和安定,市民可以在這個全球最美麗的城市,繼續安居樂業、平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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