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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七一衝立會 劉頴匡等12人改控暴動

2020-06-10
■ 大批暴徒去年7月1日佔據立法會會議廳大肆破壞。 資料圖片■ 大批暴徒去年7月1日佔據立法會會議廳大肆破壞。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煽暴「獨人」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12人,被指去年7月1日借修例風波在立法會外示威及衝擊立法會,原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劉、孫兩人昨在facebook貼文,指已接獲律師通知,控方今日會申請改控所有涉案者刑責更重的「暴動罪」。本案所涉12名被告,另包括藝人王宗堯、網媒記者馬啟聰和「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

現是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的劉頴匡(26歲),以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昨午先後在各自的facebook貼文,指就涉及去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範圍而被檢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名的案件,已接獲律師通知控方將在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時,申請改控所有涉案者刑責較重的「暴動罪」。劉頴匡的帖文又指,原控罪最高刑期是監禁3個月,經修改後的控罪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

本案被告共有12人,另有藝人王宗堯(41歲)、網媒記者馬啟聰(30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學生文家健(21歲)、城大學生會編委會攝影記者黃家豪(21歲)、廚師羅樂生(20歲)、車房工人周樂謙(30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及「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控方早前透露,另有三宗同類票控案件亦將於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一併處理。

去年7月1日,有人借修例風波在立法會外示威。其間,有黑衣魔強闖入立法會,一度佔領會議廳大肆破壞後四散逃去。警方其後經調查,先後拘控各被告及併案處理。各被告原本被控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發出的行政指令「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指他們去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時,未有遵守秩序或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八十二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二十條「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根據現行《公安條例》第IV部第十九條規定:「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5年」。

另又根據《公安條例》第二十條:「參與暴動的人如非法拆掉或摧毀,或非法着手拆掉或摧毀任何汽車、電車或纜車、航空器、船隻、建築物、鐵路、機器或構築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故此若參與「暴動」者作出拆卸建築物、摧毀交通工具等行為,最高可處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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