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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確保遺屬老有所養

2020-06-27
■ 《民法典》設置「居住權」,根本目的是實現離婚婦女、老年人、保姆等弱勢群體住有所居。圖為居家上門服務員為獨居老人添衣。資料圖片■ 《民法典》設置「居住權」,根本目的是實現離婚婦女、老年人、保姆等弱勢群體住有所居。圖為居家上門服務員為獨居老人添衣。資料圖片

假設小B的父親因病逝世前,為防止子女之間爭奪遺產,留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留給大兒子小B繼承,但同時為老伴設置了居住權。這樣一來,小B的兄弟姐妹都沒有繼承房屋的權利;此外,無論小B如何抵押、交易該房產,誰都不能將作為居住權人的老伴驅逐,直至居住權人壽終。

解 讀

居住權具有物權性法律地位,可以對抗房屋的所有權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中國傳統多由父母為子女購置或建造房產,此時將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同時為父或母設置居住權,能夠避免一人去世後,另一人「無房可住」的悲慘情況;尤其是對於再婚家庭,逝者的配偶與逝者的子女之間不具有血緣關係或養父母子女關係時,房產爭奪的官司不勝枚舉,而居住權的預先設置則可確保逝者的配偶之生活居住需要得以保障。

《民法典》設置「居住權」,是基於離婚婦女、老年人、保姆等弱勢群體需要安身之處的社會現實,根本目的是實現「住有所居」。此外,居住權人對於房屋具有更強的支配力,可以根據生活需要對房屋進行多樣化利用或者靈活的裝飾,也無需受制於租賃最長20年的限制,故而,從這個意義上講,居住權比房屋租賃債權更具優勢。

未來,「居住權」的場景可能會覆蓋更多領域,譬如婚姻財產約定、公租房、以房養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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