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的設立
《民法典》第366條至369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370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居住權的設立
《民法典》第366條至369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370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