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香港國安法與香港基本法同屬全國性法律,國安法不是基本法的附屬法律,與基本法平排並列;國安法凌駕香港法例,沒有機制可令香港法庭認為一個全國性法律牴觸了基本法。
譚惠珠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周以來,她留意到兩個問題,一是國際社會關注的其是否破壞「一國兩制」,二是香港法律界關注的其是否違反基本法;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她表示,基本法的有關條文說明,國家安全立法和建立執行機制,不屬於香港的高度自治範圍。無論是單一制國家或是聯邦制國家,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和建立執行機制,都屬國家事權,而非一個地方政府的事權。從法理原則和國際慣例來講,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送往中央最高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是通例,不過,中央顧及「一國兩制」的安排,將大部分案例讓香港審判,說明國家在保護「一國」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兩制」。
她又指,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都是全國性法律,「它們是平排並列的。」國安法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成為香港法律,成為用來訴訟和審判的一部分,不等於它變成了基本法的一個附屬條例,它仍是一個本身跟基本法並排的全國性法律,且補足了基本法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