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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陳浩天上屆無簽效忠 提名無效

2020-07-17

選管會自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在當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已被取締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於7月18日遞交已簽署的提名表格,報稱在該選舉中獲提名為參選新界西地方選區的候選人,但他沒有簽署示明自己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確認書,也沒有向選舉主任交回有關確認書。選舉主任其後基於對方未有確認書及鼓吹「港獨」等理由宣布其提名無效。

陳浩天隨後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個爭拗點是選管會是否有權發出有關確認書,以及選舉主任在決定呈請人有否遵從有關聲明的規定時,是否有權以呈請人沒有簽署和交回有關確認書作為考慮因素。

高等法院在2018年2月的裁決中表示,基於候選人簽署和交回有關確認書並非強制規定,而是作為一種方式,以協助各選舉主任決定準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故選管會享有並獲賦權力可發出有關確認書,而選舉主任在決定呈請人有否遵從有關聲明的規定時,也有權以呈請人沒有簽署和交回有關確認書作為考慮因素。

2016年7月,「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時任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及副主席陳德章亦分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法院推翻選管會規定參選人須簽署「確認書」的決定,並聲明選舉主任無權決定申請人是否真誠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

就該兩宗案件,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重申選管會有權要求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以自願性質(而非強制要求)一併遞交確認書,而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亦有權考慮候選人是否有遞交確認書。■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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