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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學徒管有武器即囚18月

2020-07-30

官指球棒可致永久傷殘 若為打棒球為何不見手套和球﹖

曾入選柔道香港代表隊的21歲地盤電工學徒,去年8月被警方在私家車尾箱搜出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一公升辣椒油噴霧,家中另藏有兩支鐳射筆,因而被控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被告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一項涉管有棒球棍及辣椒油噴霧的罪名成立。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指,不信納被告稱辣椒油用來驅蟲,亦質疑被告過去一年若有打棒球,為何不見手套和球,故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以該兩物品在特定場合下傷害他人,而球棒更可致永久傷殘,遂判被告即時監禁18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被告李育誠(21歲),被控於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鐵通、兩支棒球棍及兩支辣椒油噴霧,及於同月17日,在其打鼓嶺的住所同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鐳射筆。

官不信一公升噴霧椒油屬食用

蘇官在裁決時表示,不信納被告指涉案辣椒油用作驅蟲,質疑如作家居用途,為何不選擇辣椒水,而選用容易跣胎、沾塵、難以清洗的辣椒油。

蘇官續指,辣椒油可作食用,惟涉案容量達一公升,又是噴霧式,明顯不是食用,同時也不認為涉案辣椒油屬自衛用途,推定被告在特定情況下,自己或給他人對超過一個人噴灑,藉此傷害他人。

「得一隻手,點解買兩支球棍﹖」

至於被告辯稱為了與朋友打棒球,遂購買涉案棒球棍,蘇官指警方只搜出棒球棍,不見手套或球,若被告過去一年有用作打球,辯方必會將此有利證據呈上法庭,而「被告得一隻手,點解要買兩支同款鼢帣y棍?」蘇官認為被告解釋疑點重重,並予以否定,而棒球棍具殺傷力、非工程物品,裁定被告在特定情況下使用。

不過,蘇官接納被告所指,兩支涉案鐵通用作敲擊鐵閘以嚇退流浪狗。至於兩支涉案鐳射筆,控方並沒提出直接證據或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故裁定被告該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立刻或即將使用該些物品,被告沒有案底,品格善良、有上進心。此外,被告未婚妻已懷孕六個月,若被告入獄會使未婚妻失去支持,冀法庭判處緩刑。

無任何減刑因素

蘇官判刑時指,涉案辣椒油容量大,若灼傷眼睛或皮膚,但盡快求醫的話理應不致有後遺症,罪責較輕,但棒球棍則另當別論,若擊中頭部可致腦神經受損,嚴重者或會變成植物人;若擊打四肢則會造成骨折,甚至永久傷殘 。被告藏有兩支棒球棍,可以用來圍毆,後果嚴重。考慮上述因素後,故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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