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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司法覆核阻押後選舉 毀法治害民生

2020-08-05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破產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高院,聲稱特首引用緊急法押後立法會選舉一年的決定,是把立法會任期「改為5年」,違反《基本法》第69條有關立法會任期4年的規定,屬錯誤決定,要求法庭頒禁制令。明顯地,郭卓堅說法有重大錯誤,因政府決定並非將立法會任期「延長一年」,而是押後一年選舉,與延長任期是兩回事。

郭卓堅充當攬炒派馬前卒,濫用法律程序和法援資源,不斷挑戰特區政府管治,損害香港整體利益。此次他重施故伎,濫用司法程序,破壞法治,完全缺乏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支持他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其真正目的是把香港法庭「擺上^」,將防疫問題政治化,把科學防疫問題交由法院處理,損害司法獨立。

濫用法援資源損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在8月2日發表聲明表示,特區政府行使緊急法的權力訂立規例取消原定選舉、撤銷有關憲報的通知,該會留意到終審法院將對2019年特區政府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的上訴案件審理緊急法的合憲性,所以特區政府運用緊急法取消立法會選舉之決定最終或被裁定不合法。政府發言人在3日回應,強調押後2020年立法會選舉是基於公共壎穻瓞{,符合公眾利益,批評公會的質疑「明顯是忽略了這些事實及關注」。

事實上,緊急法是港英年代制定,回歸後經過適用程序,早已成為特區法律。去年反修例風波期間,特區政府首次動用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也獲得法庭的支持,法庭明確指出「特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沒有權作出判斷和決定」。香港法院沒有所謂的「違憲審查權」。大律師公會政治立場先行,自毀公信力。

押後選舉合法合理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健康,特首引用緊急條例,押後立法會選舉1年,並全面考慮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的建議,指預計投票日有高投票率,投票站難以實施至少1米的社交距離,很難要求在投票站或中央點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保持1米距離,因長者感染病毒風險比一般人高,如長者投票會有額外健康風險,故選管會認為300萬人投票,會帶來幾何級感染風險。

另外,特首林鄭月娥強調,新一波疫情很大可能持續數星期或更長時間,社會需要時間復原,立法會有立法、修例、審批、通過年度財政預算案等實質職能,不能因換屆選舉不確定而長期停擺有真空期;又指重新啟動選舉需至少3至4個月,以及選民登記工作;因此決定將選舉押後1年。她又說,選舉權很重要,但現時有數十萬身處內地的選民因疫情未能回港,如果如期舉行選舉,是剝奪他們的選舉權,並不公道。

立法會選舉規模大,原定於亞洲博覽館設中央點票站和傳媒中心,現在亞博館成為臨時社區治療中心了,而需另覓地方。而且參選人很難在疫情中展開競選宣傳的工作,對知名度低的參選人也不公平。根據國際選舉制度基金會統計,截至7月中,有62個國家和8個屬地因疫情押後選舉,包括英國和澳洲。在疫情下舉行選舉的風險太大,人命攸關,除了押後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並維護及確保選舉公開、公正、誠實的三大原則。

人大決定具不可爭議法律效力

特區政府決定押後選舉後,已向中央人民政府呈交緊急報告,尋求支持和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支持立法會選舉延遲一年的決定,對於如何處理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將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又表示港府應依法做好立法會選舉延遲涉及的相關工作。 根據《中國憲法》第5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國憲法》第62(14)、(16)條和第67(22)條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和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

另外,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故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不可爭議的法律效力,不受任何的挑戰,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訴訟,合乎公眾利益、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國際標準。

總括而言,特首因應本港疫情嚴峻,引用緊急法的權力押後立法會選舉一年,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選舉延期、立法會機關空缺等問題作出貝w,具必要性和迫切性,是有承擔、負責任的表現。

攬炒派別有用心,混淆是非,企圖利用司法覆核阻礙押後選舉,罔顧市民生命健康和社會整體利益,是奪「命」兼奪「權」。郭卓堅濫用司法程序挑戰中央權威,如果本港法院不能知所行止,中央必出手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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