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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絕對有權決定如何處理立法會空缺

2020-08-07

鄭國傑 香港執業律師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宣布,決定將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對此,香港大律師公會於8月2日發出聲明表示極度關注,並對特區政府決定的法理及證據基礎提出質疑;有市民於8月3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意圖挑戰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和中央的權威。

押後選舉法律基礎穩固

攬炒派有建議,特區政府應先行按照《立法會條例》第44條規定,將立法會選舉押後14天,認為這較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具優先性」。如果按此處理方法,很可能有機會不斷重複運用將選舉押後14天的權力,到時候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就會蕩然無存,還有很大可能被視為不當使用權力而受到法律挑戰,這更會為所有有關人士帶來不確定性,情況極不理想。

在郭榮鏗等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等(CACV541,542 及583/2019)案件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有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部分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已經清楚確立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合憲性,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1)條亦清楚寫明,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現時,特區政府選擇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決定把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是唯一可行的方案。有關法律基礎穩固,因為現時的疫情可視為緊急情況和公共危險,而押後選舉的決定亦符合公眾利益。因此,就此所作出的決定是合情、合理及合法的做法,完全符合程序正義及證據基礎。

況且,中央人民政府已經就行政長官的決定正式表明支持及提出意見,並表示將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如何處理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這問題已經進入了中央決定的層面,任何市民及組織均沒有法律基礎提出司法覆核,特區法院也沒有權力就此推翻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因此,若有任何市民及組織提出司法覆核,既是濫用司法覆核制度,又是意圖挑戰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和中央的權威,這純粹是政治操弄。

基於上述的決定,就必然產生立法會選舉推遲的情況下如何處理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向特區政府表明意見中,清楚表示將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如何處理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

被DQ議員不應順延任議員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7月31日宣布中表示,雖然第6屆立法會的任期在今年9月30日結束,但她希望能夠把其任期延長一年。問題是,有4名現屆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在報名參加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時,被選舉主任裁定他們的立法會選舉提名無效,不合資格作為候選人,那麽他們可否順延呢?如果他們不能順延,因而產生的缺位又應當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從保持政策一致性的角度看,這4名反對派既然已經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符合效忠和擁護的要求,不應直接順延。同時希望未來一年,立法會依法深入檢視現行的《區議會條例》、《立法會條例》等相關選舉法例是否有過時,是否能夠配合到現時香港的特殊情況,特別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以後的具體情況,要檢視包括選民的界定、選區的劃分、選舉的辦法等問題,撥亂反正,真正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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