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20歲女學生韓德芳參與去年11月長沙灣示威活動,並管有鐵鎚、摺刀、易燃液體等物品,今年6月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判囚五周。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向原審裁判官黃士翔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其間強調即使控罪只起訴被告損毀財產,法庭也應考慮危害街上環境安全的可能性。黃官接納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將判囚五周改為判囚兩個月零一星期,因被告認罪前已被還柙逾四個月,因此毋須再服刑。
原審忽視被告攜帶品危險性
律政司認為本案控罪嚴重,法庭以八周為量刑起點未能反映被告當時攜帶物品有機會所導致的危險,且被告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並沒有證明她有作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控罪本身亦是針對財產,而非人命傷亡。但法庭判刑時除了考慮有可能受損的財物,也應考慮被告身上的物品影響街上環境安全的可能性,尤其被告身上有易燃液體。
黃官指出,即使控罪相同,但損毀物品和程度不同,法庭也會有不同的判刑決定。被告攜帶的並非大型武器,控方亦沒有提出被告傷人的案情。被告雖有意圖毀壞財產,但案情亦沒有顯露她已決定破壞某一特定物件,因此認為原有控罪恰當。
黃官認為,法庭會根據四個原則作判刑考慮,分別是懲罰、阻嚇性、社會利益和被告有否改過自新;他6月判刑時,留意到被告已被還押143天,還押時已深切反省及感到慚愧。如果法庭仍判處她入住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她的還押日數無法作抵銷,會對她構成不公,故更生中心並非合適選擇。黃官強調,並非所有年輕犯人都不能判處阻嚇性刑罰。
黃官認為原先法庭以八周為量刑起點並非適當做法,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將量刑起點改為四個月。被告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因被告年輕、已遭還押多月、已真心悔改三項因素,各獲再扣減一星期刑期,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零一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