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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從來不是三權分立

2020-09-04

馮煒光

特首林鄭月娥在9月 1 日早上拿荌禰貌k正大家視聽,香港從來不是「三權分立」,此話一出,當然惹來公民黨等人的反彈,郭榮鏗立即搬出一大堆大法官判詞,出來維護「三權分立」。這也難怪,部分司法人員對黑暴的「寬大」,令港人嘆為觀止,深覺原來部分法官真的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仙人」。

回歸現實,要搞清楚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只要問以下幾個問題:1、基本法是誰制訂的?2、基本法是誰解釋的?3、基本法內有「三權分立」這 4 個字嗎?

意在削弱中央對港權力

打開基本法扉頁,清楚寫荂u一九九○年四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咦﹗原來不是香港法院的法官們呢﹗

哦,法官一向不會制訂法律,但會詮釋法律呢﹗那麼基本法又是誰解釋呢?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句便是「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句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清楚寫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而且還局限在「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從權威性來說,香港法院是被授權的關係,最終的權威解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從解釋範圍來說,香港特區政體不是自治範圍。不信,看看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附件二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也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堬M楚顯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政體的改變有重要的批准和把關角色。

至於第三個問題,找遍基本法一百六十條條文,沒有「三權分立」這4個字呢。因此,郭榮鏗找一大堆法官判詞出來,根本回答不了上述 3 個問題。

至於有反對派法律學者說基本法是分列了三個權力機構(行政、立法和司法),故「三權分立」是很清楚的。哎喲﹗這位學者搞錯了,這只是「三權分立不同章節」,不是權力上的「三權分立」。再者,除了這「三權分立不同章節」,之前還有一個分立章節,那便是「行政長官」。簡而言之,《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分立是這樣的:

第一節 行政長官(由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八條)

第二節 行政機關(由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

第三節 立法機關(由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

第四節 司法機關(由第八十條至第九十六條)

之後便是第五節區域組織(由第九十七條至九十八條)和公務員(由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四條),之後便到下一章了。

而行政長官一節的第四十三條寫得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有哪個機關,有哪位法官可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一個也沒有。因此,行政長官當然是在香港所有政治機關之上。無論郭榮鏗等人拿多少判詞出來,都沒有用,因為由制訂、解釋到代表特別行政區,都和法官沒有關係。

攬炒派測試「一國兩制」底線

攬炒派最喜歡玩司法覆核,為何今次由特首到教育局局長都開腔說香港從來沒有「三權分立」,他們為何不立馬入稟要求法庭頒禁制令,說教育局局長無權,特首錯判?好簡單,因為這肯定會惹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出手,澄清香港從來沒有「三權分立」,所以攬炒派不敢這樣做。

自回歸以來,由攬炒派大狀、個別大法官、「黃老師」以至教科書編撰者(其中包括戴耀廷。對﹗你沒看錯,是他)都在積極推銷「假藥」:香港是三權分立的﹗這其實是為了削弱中央對港權力、剝奪特首權力、讓個別法官攬權以至誤導年輕人而來。我的一位很平和講理、不涉政治的30 多歲朋友,看到筆者的網上言論,便來訊說:「由中學時代起,老師便告訴我,香港是三權分立的,教科書也這樣寫,原來是騙人的﹗」

回歸 20 多年,中央對香港這股歪風歪理,也屢有發聲,但一直隱忍,沒有強力出手。這也反映了中央一向寬大和「愛錫」香港,對香港事務,能不出手便不出手,讓香港內部自己搞定。但攬炒派實在不知進退,不斷試「一國兩制」底線,把司法權力無限擴大,大有擠走中央角色而後快之勢,這其實是「去中國化」的另一體現;再這樣下去,香港只會偏離「一國兩制」軌跡越來越遠,那又如何「行穩致遠」?還是那句話:凡事太盡,緣分早盡。有些事情是攬炒派多年來「求仁得仁」,「自己咧茠滿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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