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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議政】港政治體制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

2020-09-07

陳曉鋒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就是敢言執行主席 法學博士

最近香港社會對三權分立的爭議,是永無止休的口水戰和故意挑起的政治爭執。香港的政策,回歸前由港督會同行政局決定,回歸後變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不論是行政局或行政會議,部分成員也同時是立法局或立法會的成員。當同一個人同時擔任行政和立法部門的職務時,這並不構成嚴謹的「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最初是在1748年法國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發展洛克之學說系統地提出。美國的立國者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英國不實行「三權分立」, 英國奉行「議會至上」的原則,也就是「立法主導」,且行政權和立法權有較大的聯繫,但司法權基本獨立。在1987年鄧小平會見基本法草委會委員提出不贊成香港「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

行政主導與立法主導、三權分立是不同的管治模式。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三權之間分庭抗禮,美國憲法中的排序是國會在前,總統和司法在後。英國是立法主導,實行議會內閣制,行政權由議會派生而來,受議會制約。香港的政治體制既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導」,而是「行政主導」。

當然,現代社會都有行政、立法、司法三種公權力,不過三權之間的關係不盡相同。香港雖有「三權分立」之形,但主要體現的是在三權分工上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及制衡。雖然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但不意味茩輕鋮S有三權制衡。根據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主席及議員的產生方法實際上體現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彼此獨立的立法意圖;同時,根據基本法第49條、第50條、第52條、第64條、第73條等,也反映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

雖然基本法總體設計上,行政權力優於立法權力,但基本法中權力分立的基礎和權力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架構也是清晰可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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