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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引基本法 駁訟黨「三權」歪理

2020-09-12
■梁振英再在facebook發文,駁斥公民黨的歪理。 fb截圖■梁振英再在facebook發文,駁斥公民黨的歪理。 fb截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三權分立」常用於形容主權國家的政治架構,不適用於香港,基本法亦清楚表達香港的政治架構是行政主導,但公民黨仍不斷聲稱「『三權分立』由基本法訂明」,企圖誤導市民。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再在facebook發文,駁斥公民黨的歪理。他引用有關的基本法條文,指出基本法規定中央可以限制香港立法權和司法權,聲稱香港是「三權分立」是漠視中央的立法權以及對基本法的解釋權。

梁振英在文中引用了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梁振英指出,以上是基本法第二章,即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的兩條,說明中央的立法權以及對香港立法會立法權的制約。將香港的政治體制說成是仿如外國主權國家的「三權分立」,是漠視中央的立法權。

同理,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再者,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因此,梁振英強調,將香港的政治體制說成是仿如外國主權國家的「三權分立」,是漠視中央對香港司法機關司法權的限制、漠視中央對基本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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