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近期,香港的司法體系不尋常的狀況越來越普遍,有很多涉及黑暴的裁決,出現「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現象,令人質疑部分法官政治凌駕法治,主觀偏頗,刻意放生或輕判那些打荂u違法達義、公民抗命」幌子的暴徒,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讓天真無知的年輕人以為法庭打開保護傘,縱容他們的違法行為,甘願被別有用心的政客當炮灰,自毀前程。有很多市民看不過眼,紛紛向司法機構投訴不公平、不公義的裁決和「暗升裁判官」的不公正情況。司法機構必須馬上進行改革,撥亂反正,不能再推搪,否則難令公眾信服。
去年8月30日,有女文員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近日裁判官林子勤裁定事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而被告一身OL裝束,故接納鐳射筆是被告工作所用的工具,亦不相信被告有預謀照射警員,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她訟費申請。
法官放生女文員自打嘴巴
明顯地,林官的判決主觀偏頻,刻意放生在警誡下承認控罪的女被告。控方案情及呈堂證據清楚指出,當日凌晨12時許,警車自葵涌警署駛出時,有綠色光束射進警車,坐在車廂中排的警員被射中。被告在警誡下回應說:「我都知照警察唔琚A我下次唔敢喇。」
可惜,林官在審理警誡供詞的「案中案」行使其酌情權,認為拘捕被告的女警在搜出鐳射筆後,沒有即時警誡被告,對被告「造成不公」,而剔除被告在警誡下所作之招認。筆者認為,林官沒有充分考慮該女警是因為現埸環境影響而沒有即時警誡被告,根本沒有造成對被告的不公義或剝奪被告的合法權益。
林官不公平、不公正地行使酌情權,偏袒維護被告,不恰當地拒絕接納被告在警誡下的自願認罪口供為應有的呈堂證據。
林官還認為,鐳射筆是「常見文具」,涉案鐳射筆沒經過改裝以達至傷人。然而,林官沒有全面考慮被告確實有用鐳射筆射中警車內警員眼睛,這個無可爭辯的事實和證據。根據香港很多案例,法庭確認沒有被改裝的鐳射筆都可以被裁定為攻擊性武器。
林官指出,被告被捕時並非身處示威現場,當時也沒有示威。根據被告供稱,她工作時需要使用鐳射筆,當晚吃飯後與男友散步,然後回家。筆者認為,如果鐳射筆是工作用具,理應放在辦公室內,方便使用,不是攜帶出街。
被告為什麼在凌晨時分出現在葵涌警署外?為什麼被告要用鐳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跟男朋友有份參與圍堵葵涌警署和意圖及使用鐳射筆照向警車而傷害警員的眼睛。如果被告無罪,為什麼林官又自打嘴巴,否決辯方提出的訟費申請?
林官早前在審理一宗非法集結案時,判被告監禁三星期,但因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至兩星期。律政司認為被告刑期過輕,指林官判刑時,只集中於被告一人的行為,未有充分考慮現場的暴力情況,質疑林官在原則上出錯,於是提出刑期覆核。但是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他判刑沒有偏離原則,拒絕加刑,下令維持原判。
將政治意見引入判決令人質疑
近期還有不少縱容、放生、輕判暴徒的案例。裁判官水佳麗審理一宗15歲男學生被控告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水官判刑時形容被告是「優秀鼤虒禲v,並輕判被告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須住院舍接受監管。這裁決引起社會爭議,司法機構更接獲大量投訴。
律政司申請覆核被告的刑罰,上訴庭裁定水官原則上犯錯,其判刑明顯過輕,必須判處禁閉式囚禁,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對於水官形容被告是「優秀鼤虒禲v,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如此正面評價是否中肯?
另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3年前參與「六四」集會時,在沒有受到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黎智英揚言「我實搵人搞×你」。黎智英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後,不出庭自辯。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認為鍾官的裁決不穩妥,犯了原則性的錯誤,遂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司法不公的情況持續出現,不禁令人失望及遺憾,那些高高在上的法官,理應明鏡高懸,依法公正公平地審理案件,懲治罪犯,但現實偏偏有法官因為政治立場,偏袒縱容被「違法達義、公民抗命」洗腦的暴徒,未能彰顯法治公義,破壞香港的法治基石。
司法改革已刻不容緩,確保法庭的裁決不偏不倚,真正做到不將政治立場和意見帶入法治,才能挽回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