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指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已取得公正平衡
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昨日一致裁定《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政府方終極勝訴,而25名反對派提出的上訴則被駁回。判詞指,政府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並無違憲,即合法與非法遊行集會均不可蒙面。判詞認為,《禁止蒙面規例》雖會影響集會、示威等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而政府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已取得公正的平衡。■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香港特區政府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一度因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而失效。之後,律政司提上訴獲判部分得直,上訴庭早前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屬合憲,以及禁蒙面法部分合憲。不過,律政司和提控的前任泛民議員均認為條例尚有須釐清之處,並獲上訴庭批出終審上訴許可。
本次涉及緊急法及《禁止蒙面規例》的終極上訴案,政府方上訴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及孫靖乾資深大律師等人代表;反對派上訴人郭榮鏗等24人由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及陳文敏資深大律師等人代表,另一反對派上訴人梁國雄(長毛)則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五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得直
案件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合共五位法官審理。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拒絕反對派就《禁止蒙面規例》違憲問題所提出的覆核,指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權力歸屬立法會,但立法會亦可授權他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判詞強調所指的並非一般立法權,而是根據緊急法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力,特首的權限雖然寬廣且有彈性,但並非違憲,亦不是完全沒有受到有效的制約。例如基本法要求對公民權利設限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和「相稱性」的要求,亦受制於司法覆核或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等,故此不認同是權力過大。
示威者蒙面起「壯膽」作用
至於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否合憲,終極判詞指沒爭議的是去年10月初,香港經歷暴力升級,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示威者及支持者佩戴蒙面物品,為其參與暴力行為起了「壯膽」作用,以及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亦有蒙面暴力示威者混入和平集會中,令集會演變成暴力。
集會示威等自由權利非絕對
終審法院認為,《禁止蒙面規例》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而有關情況導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構成緊急法下危害公安的情況。雖然《禁止蒙面規例》會影響集會、示威等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因而裁定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都是相稱的,而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至正當目的,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
判詞續指,考慮因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人士、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情況而卻步的人士,以及香港的整體利益,再考慮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自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裁定《禁止蒙面規例》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而該等限制沒有超乎合理所需,認為政府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已取得公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