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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逃犯偷渡深圳 10人獲刑

2020-12-31

組織者分囚兩三年 未成年2人不起訴遣返港

據新華社及香港文匯報綜合報道,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昨日發布通報指,該院當日公開宣判鄧棨然等10人偷越邊境案,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分別判處鄧棨然、喬映瑜有期徒刑三年、兩年,分別並處罰金2萬元和1.5萬元人民幣;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該案另外兩名涉案未成年人(即廖子文及黃臨福)已被依法遣送出境,並由香港警方接收。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凌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黃某某(均按不起訴處理),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台灣。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供述犯罪事實 全認罪認罰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指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係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旁聽公開宣判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並指,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的公開宣判。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同日發布通報稱,該院經過依法審查、不公開聽證,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未成年人黃某某、犯罪時未成年的廖某某,以偷越邊境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同日通報,廖某某、黃某某(即廖子文及黃臨福)已於12月30日被依法遣送出境。

在案件調查審理過程中,深圳市司法機關始終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最新進展。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司法機關均依法保障了涉案人員的各項合法權利。

據深圳檢察機關介紹,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告知各涉案人員及其合適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通過司法協助途徑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並告知訴訟權利,訊問了各涉案人員,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了偵查活動監督職能,各涉案人員合法權利均得到依法保障。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深圳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辯護律師閱卷權,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檢察機關充分考慮了辯護律師對相關涉案人員提出的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鑒於本案各涉案人員認罪悔罪,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各涉案人員認罪悔罪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各涉案人員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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