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1歲男學生司徒浩燊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附近被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審理此案時僅對被告判囚10天。
律政司其後申請刑期覆核成功,上訴庭早前改判被告囚3個月,昨日頒下裁決理由書,措詞嚴厲地點出溫紹明裁決錯誤。
上訴庭指出,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目標,除為了促進安全的社會環境外,亦有效地減少發生衝突時訴諸不合法武力的機會,因此《公安條例》第33 條控罪的量刑必須有足夠的阻嚇性。判刑時懲罰和阻嚇的元素應是佔最大比重,不只阻嚇被告人重犯,亦以儆效尤,特別是在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氛而言,更是需要。但原審裁判官並非沒有對案件的背景及當時的社會氛圍作出考慮,但他卻錯誤地以當時環境複雜和困難,「即係連大人都可能會情緒受到影響黈伬唌A一時諗錯驉A做髐@件錯翵ヾA犯法翵ヾA但係冇實際傷害到別人」作為輕判的考慮因素,錯誤地淡化本案的嚴重性。
上訴庭強調,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曾對男生的處境表示同情和惋惜,又表示不明白控方為何不以較輕的條例治罪。
但根據憲法訂明,律政司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即使裁判官由衷認為本案可透過其他方式解決,較為合適的做法是聽取答辯前跟控辯雙方有克制下的溝通,讓對方知道法庭關注的地方然後考慮。但裁判官在被告求情後再提出質疑,難免會令人誤以為量刑時,受他對控罪選擇不滿的影響。
上訴庭認為,由於水泥有重量,任何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它們較空心鐵通重。鐵通注入水泥後增加堅固性,故更具殺傷力,律政司以公安條例起訴男生是合理的。
上訴庭指,裁判官採取的量刑基準受到他不滿檢控方對控罪的選擇所影響,因而犯上原則上的錯誤。即使溫官蚢磛S有受到影響,他亦沒有適當考慮及給予比重本案中令案情嚴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