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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集結不在場 黑手幫兇照入罪

2021-03-26

上訴庭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指揮煽動助逃報料等六類人

在前年7.18上環暴動案中,商人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與17歲少女被控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原審法官以3人在暴動發生時並非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現場、不構成「共同犯罪」為由判3人無罪。律政司認為「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觀點,究竟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應被判罪成。上訴庭聆訊後於昨日裁定律政司勝訴,判詞明確指出「共同犯罪」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在案發現場者,包括幕後指揮者、網上煽動者、駕車助逃者、提供物資者以通風報信者等六類角色,均須負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刑責。●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答辯人湯偉雄和杜依蘭夫婦及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原審法官郭啟安當時不接納環境證據足以證明3人在暴動發生時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現場,更稱「共同犯罪」涉及參與者毋須身處現場的普通法原則,並不適用於《公安條例》有關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的條文。

釐清法律觀點 應用日後案件

律政司早前以案件陳述形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釐清普通法下「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假若適用,那被告人不必身在犯罪現場也有刑責的原則能否套用在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

律政司代表在早前聆訊中指,若「共同犯罪」原則不能應用於暴動罪,將無法針對駕車逃逸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者、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者,以及經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的疑犯。

律政司代表認為,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中,法庭應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即協助、鼓勵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責與身處現場作出實質非法行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責,須在法律條文中清楚列明。律政司早前表明無意影響涉案3名被告的裁決結果,但希望上訴庭所釐清的法律觀點,日後可應用到相關控罪的案件。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在聆訊後於昨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共同犯罪」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3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該兩控罪的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機關也沒理由將共同犯罪的原則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及實際的工具來處理夥同犯案者。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代表所言,認為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本質具高度流動性。上訴庭指出,是否身處犯罪現場並非構成入罪的先決條件,正如控方在聆訊中指出,現今示威者的分工縝密,各自擔任不同角色。上訴庭認為,這些角色包括但不限於:遙距指揮的「主腦」、提供資金及物資、在網上鼓勵他人參與示威、負責把風的「哨兵」、運送裝備或武器、駕車接走示威者的「保母車」司機。不論上述涉案者擔任什麼角色,他們的行為皆與主犯一致,均屬於共同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即使他們並不在場,也理應同樣負上罪責。

假借言論自由 不應獲得免責

對辯方稱擔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發訊息甚或只是「讚好」,都有可能被視為協助及鼓勵犯罪,影響言論自由,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而即使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可以針對不在場者亦不會令無辜者誤墮法網,從而損害公眾利益。

上訴庭解釋,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若不涉及暴力是不會因該兩控罪而被捕。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都應該及早離場,假若因為當時實際情況而未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會構成入罪。但是,如果有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就會視乎證據判斷是否屬於夥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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