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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釐清原則堵法律漏洞

2021-03-26
●2019年8月,衝突現場大堆超市現金券、零食等任由暴徒拿取。 資料圖片●2019年8月,衝突現場大堆超市現金券、零食等任由暴徒拿取。 資料圖片

上訴庭昨日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使案中參與者沒現身控罪現場,仍可被入罪。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倘不釐清上述原則,就會造成法律漏洞,而此漏洞助長了「黃絲」和泛暴派以所謂的「和理非」走法律罅,以不同的角色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以為只要不是身處於控罪現場就可以安然脫罪。上訴庭今次裁決正面地填補了錯誤法律觀點造成的法律漏洞,整體而言,理應有效地協助香港社會止暴制亂。

龔大狀表示,昔日,網上充斥大量煽動或鼓勵其他人出來衝的訊息, 部分「黃絲」車主在非法集結或暴動後段爭相駕車接載犯案者逃離現場,更將這類車美其名為「家長車」或「保母車」; 部分所謂的「和理非」也在背後以不同渠道提供資金或物資去支持這類暴亂, 或協助安排及搬運物資到現場。 現在,上訴庭確立的法律原則,正可以有效地打擊這類「迂迴」違法活動, 令部分人不敢再循「不在控罪所指的時段身處犯罪現場」這條法律罅去逃避刑責。

防幕後黑手用歪理避刑責

龔大狀認為,真正走出來參與非法遊行或暴亂的人,很多時只是一些所謂卒仔,在幕後提供資金或物資的或負責部署相關策略的主腦,更必須將其繩之以法,如果任憑錯誤的法律觀點存在,等於將幕後黑手全部放生。

她指出,上訴庭今次提出的觀點可以說是將所有有份參與暴亂或非法集結者,不管其角色如何都一網打盡,律政司在往後的日子可以引用本案的原則,只要能夠蒐集足夠的證據,就可以令所有有關案件的幕後黑手,及其他沒有在相關現場出現過但有以任何角色參與事件者繩之以法,令他們沒有歪理去逃避刑責。

龔大狀指出,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這說明上訴庭絕對認同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及個人自由是不能凌駕於廣大市民的公眾利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六(三)(乙)條也訂明言論自由不能凌駕「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這規定是採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完全符合國際認可標準。

龔大狀表示,上訴庭在判詞中的觀點,正面地道出了法律是用來建設社會,而不是用來摧毀社會。司法機構內各級法院的法官應該時刻謹記上訴庭的觀點,並在日常判案時全面遵從此原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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