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認辱國旗區旗 物管經理保釋候判

2021-05-2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任職物業管理經理的男子,去年10月3日在元朗街頭扯下路邊8面國旗棄在地上及明渠,並將拆毀的一面區旗放入褲袋,事後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罪。被告原本否認控罪,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審覆核前突發選擇認罪。裁判官水佳麗斥被告不尊重國旗及區旗,等同不尊重中國人及香港人的身份,行為極之愚昧,准他保釋至6月9日判刑,其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黃卓傑(38歲),控罪指他於2020年10月3日在元朗安寧路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8面國旗及一面區旗。裁判官水佳麗指,不同政見毋須用犯法行為來表達,「一國兩制」有基本重要性,保護國旗及區旗不受侮辱是重要目的。水佳麗引述上訴庭早前裁決指,自由表達的權利並非絕對。

官批行為愚昧 須賠1080元

水官強調,判刑必須有阻嚇性,以令這些行為不會再在社會出現,故不排除有其他判刑可能,包括即時監禁。同時,由於該些豎立在欄杆的國旗及區旗是由一些市民自發製作及放置,故此被告亦須向相關市民賠償共1,080元。水官考慮案件不涉群眾聚集或影響社會安寧,沒證據顯示被告夥同犯案或挑釁群眾,遂批准其保釋至6月9日判刑。

案情指,案發當日約凌晨1時,兩名警員在現場一帶巡邏時,發現被告用雙手扯脫豎立路邊欄杆的一面國旗,再扔到附近明渠,遂暗中監視及要求增援。其間,警員目睹被告連續扯脫7面國旗扔在地上,並再拆毀一面區旗放入褲袋。

警員隨後在保輝徑及安寧路交界截停及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是因政見問題及醉酒影響犯案,又稱他原想找垃圾桶棄置區旗。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