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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昌因涉於先科國際造市案干擾證人、妨礙司法公正被判監。他不服判罪,上訴終院,獲准以100萬元保釋後,在家人的陪同下離開。
【本報訊】律師林炳昌及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的女友徐敏偲,涉於先科國際造市案干擾證人、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監,兩人昨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指香港未有清晰界定「干擾證人」的定義,並對法律專業人員接觸證人是否犯法提出質疑。終院3名法官贊同本案或存在重要法律爭議及重大不公,批准2人暫時保釋等候上訴。另外,律政司就艾勤賢獲推翻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亦獲終院批准。
57歲的「廉署剋星」林炳昌,自2006年6月被定罪判刑4年後,先被收監3個月,後成功爭取保釋,至今年2月於上訴庭上訴失敗再入獄。終院法官於昨日中午批准林炳昌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各10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但由於法庭需時處理繳款及各項手續,林及徐延至下午5時方能步出法庭。林炳昌由兒子林威辰及家人陪同離開,神情明顯憔悴,對上訴成功的機會感到「好難答」,又謂會即時回家「沖番個涼」。
律師晤證人是否違法宜斟酌
代表林炳昌的英國女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昨就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罪名的法律觀點提出質疑,指法律專業人員若於刑事案件中接觸潛在證人,而有關行動影響執法機構查案或取證,上述行徑是否構成罪行,值得斟酌。Clare Montgomery又指上訴庭早前已表明,案件的定罪要素是要肯定被告知悉案中的女證人已參與廉署保護證人計劃,原審法官及上訴庭均未能從證據中確立上述要點,加上個別證人的口供出現矛盾,故定罪存在不穩。
代表徐敏偲的英國御狀Jonathan Caplan亦指,英國及澳洲的案例對構成干擾證人的最低要求各有不同,個別案例顯示「改變證人的決定」已足以犯法,亦有案例指明須「作出恐嚇及威脅」方構成罪行,本港則未有相關準則,故申請挑戰有關法律觀點。
律政司不滿艾脫罪提上訴
律政司昨亦就上訴庭推翻同案被告艾勤賢的定罪提出上訴,指艾勤賢是否知悉女證人已參與廉署保護證人計劃仍存疑問,連上訴庭法官對此點亦存分歧。終院3名法官認同上述各點存在法律觀點的爭議及重大不公,故批准林炳昌、徐敏偲及律政司申請,稍後將一併處理雙方的上訴。
案發於2004年7月,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為阻屬下女職員向廉署倒戈提供資料,林炳昌遂安排黃創光女友徐敏偲查明女職員下落,並訛稱女職員不欲受廉署保護。而艾勤賢則報案指廉署非法禁錮,又以徐敏偲的誓章為女職員申請人身保護令,及向傳媒透露女職員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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