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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讓步 因小失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25]     我要評論

簡明宇 防止青少年吸煙委員會研究主任

 室內公共場所將於回歸日實施全面禁煙,娛樂場所的兩年半豁免期亦告終結。這原應是香港控煙運動的里程碑,然而近日傳出政府將在半年內不對娛樂場所吸煙者檢控,卻令整個運動蒙上污點。政府在控煙問題上向娛樂場所讓步,究竟有否充分考慮其影響?筆者認為政府此舉,不單令控煙運動受挫,亦引發其他更為嚴重的影響,實因小失大。

 就公平角度而言,此舉對其他室內公共場所並不公平。當年控煙法例草擬時,飲食業與娛樂業皆反對室內禁煙,其時當局已考慮到娛樂業的「特殊情況」予以漫長的豁免期,而飲食業卻未得此「優待」。二零零七年新例實施後,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控煙辦公室亦即時執法,對違例者提出檢控。如今娛樂業的「特別待遇」卻得以繼續延長,公平何在?

延長「特別待遇」有失公平

 就效果而言,控煙辦形同「自廢武功」,未見其利,先見其害。法例之所以有效,在於一旦違反將受處罰。然而,政府如宣布半年內不提出檢控,其阻嚇力亦蕩然無存,又如何期望法例可有效執行?政府辯稱半年內以宣傳教育代替檢控,以推動法例實施。為何遲至法例生效後始進行這類宣傳教育,而不提早在生效前?控煙新例在二零零七年生效前,政府已大力宣傳,效果良好。政府如今的做法實為倒退之舉,令人失望。

 就政府威信而言,此舉於政府亦有損。政府之施政端賴於其威信,威信不存,則政令不行。今政府對娛樂業讓步,只令人聯想到政府怯於業界的激烈反對行動,因而開此特例。如此,日後其他政策的受影響團體,亦必採取激烈行動,以博取更大讓步。此舉顯然有損政府威信,亦不利社會和諧,未來政府的政策將遇更大阻力。

 再就行政立法關係而言,亦有損立法會的權威。香港所有法例皆經立法會通過,然後交行政當局執行。若後者不從,則為失職,立法會可彈劾之。雖然執法當局可運用酌情權不對違例者提出檢控,但僅限於個別特殊情況。今則不然,政府的做法形同全面拒絕對在娛樂場所執行禁煙法例,置立法會的權威不顧。此例一開,立法會日後通過的法例是否有效,恐仍需看看行政當局的意願。在考慮對娛樂場所讓步的問題上,不知負責官員有否仔細考慮其後果?莫因怯於一時,倉卒行事,致令因小失大,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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