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北俊
對於任何不法的行為,作為執法部門的警方必須悉力以赴,嚴厲打擊。故對於非法賽車活動,警方採取行動,加以痛擊,本是應有之義,只是若以平民百姓的生命財產作賭注,便未免太過分了。
上周二凌晨,警方一次打擊非法賽車行動中,在高速公路上,截停其他車輛,以協助布陣攔截非法賽車的車輛,結果卻導致多輛被「徵用」的車輛被撞倒,一名留在車上的司機亦因此受傷,立即惹來一片猛烈批評聲音,指警方竟用無辜市民作「人肉路障」。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亦要即時出來公開致歉,事件才得以降溫。
警方在事發當天凌晨接獲市民報案,指有約二十輛非法賽車活動進行,於是警方緊急動員,調派警員處理,並臨時在將軍澳道向觀塘繞道方向,徵用三輛的士、一輛貨車和一輛私家車,加上一輛警車全面堵塞三條行車線,結果非法賽車旋即駛至,部分更狂撼「人肉路障」,穿越「路障」,衝出包圍網,部分則掉頭逆線逃去,警方僅截獲六輛涉案車輛,並拘捕了五名司機。
事件揭發了原來警方一向都有臨時徵用車輛作路障的做法,只是以往非法賽車車輛多乖乖停下或掉頭逃走,從未發生過嚴重碰撞事故,才未有被揭,但今次不幸有充當路障的司機受傷,而一眾路障車輛又被撞倒,事件才告曝光。雖然鄧竟成指有警員在事件中「判斷錯誤」,但予人的印象是,這次「徵用行動」做得不好而已,並無探討根本的問題,即是徵用其他車輛作路障是否適當,尤其是車上是載了人。我認為在保障市民生命財產的大前提下,這種做法絕不恰當。
試想想,我們經常在電視的政府宣傳高速道路安全廣告中,看到政府提醒市民,如在高速公路上壞車,車輛司機及乘客應下車並遠離路邊,以防意外,但作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最前線的警隊人員,卻要市民用生命財產作「人肉路障」,為警隊執法「打前鋒」,豈不是一項極大的諷刺?
當然,我們絕不是要姑息這些罔顧他人生命財產的非法賽車者,但我覺得警方不必急於求成,應作好適當的部署,不可輕率,更遑論會威脅到市民生命和財產。此外,據警方數字顯示,去年因涉及非法賽車及超速駕駛而被檢控的人數多達一萬二千人,比零七年上升了逾三成,而相較零六年,更大幅上升逾五成。雖然這當中包括了不少超速駕駛的檢控數字,但也足以反映目前在對付非法賽車及超速駕駛的刑罰有欠阻嚇力。
當局應修訂法例加重罰則
現時非法賽車在本港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停牌最少六個月,但如果案情不涉傷亡,法庭判案一般從輕發落,只是扣分、罰款或者停牌了事,考慮到非法賽車者在路面上動輒以逾百公里時速飆車,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我贊成當局需研究修訂法例,加重罰則。
另外,舉凡非法賽車,有關的賽車絕大多數需要經過改裝,以加大馬力。而根據本港法例,車輛改裝須經運輸署批准,改裝後須將車輛交到署方驗車中心檢驗,擅自改裝應受法律懲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不過,這類檢控似乎並不常見,而立法會去年曾有議員提問有關的檢控及定罪數字,但答案竟是警方並無有關分類,故愛莫能助,不能提供具體數字。
但我認為這方面的罰則也應該加重才是,因為對於這些不惜工本,花費大量金錢改裝車輛的人士而言,就是判以最高一萬元的罰款,根本也不會起到任何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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