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安琪 資深評論員
廣管局就兩間提供免費節目的電視台舉行第二場公聽會,因有人在場高聲叫囂、甚至不斷舉示威牌及喊粗口,場面失控。究竟語言暴力等不等於言論自由?這是港人需要認真反思的。
誠然《基本法》賦予港人有集會、遊行、示威等等的權利,但近年來以在公眾場合所發生的暴力事件,包括語言暴力和肢體碰撞的動作暴力,部分港人確實已濫用了本身的權利;因為以上種種行為,倘若不是以和平方式進行而演變成暴力事件,公眾秩序受到破壞,甚至引致人命傷亡,那就一切都變得沒有意義了。
一個自由的社會,講求平等人權、知情權、發言權等等,議會之所以有辯論這個環節,便是希望透過合法渠道,按照議會常規各抒己見。假如相信法治精神是香港的不可磨滅的價值觀,則我們沒理由將香港變成大聲講晒、動手惡晒的黑社會式紅番區。無論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也好,財政司司長宣讀財政預算案也好,市民已經很久沒有試過在議事堂見到類似會議能正正常常的舉行了,有電視錄影究竟是助長了政客胡鬧,將議會變戲棚,抑或真正有助提升議政水平?這似乎又是一個大是大非的思考問題。
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香港,連基本的公眾秩序都沒有保障,還談何法治、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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