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招募代言人為名強迫簽約
2. -A公司以電話攻勢游說當事人參加免費纖體代言人計劃;
-當事人到了A公司後,店員逐條講解合約條款,要求她在合約條文旁邊加簽以示明白,並游說當事人先在合約及信用卡過數表格上簽名;
-當事人簽妥合約後,職員即搶去文件,並指該份為纖體合約;
-該公司拒絕提供合約副本,令當事人即使投訴,也因資料不全而困難重重。
2.誘當代言人,提苛刻條件
-B公司疲勞轟炸游說當事人簽約擔任代言人;
-要求當事人以現金或信用卡一次過繳交數萬元訂金,而合約規定代言人須於指定期限內減去一定體重,1年內體重倘反彈會沒收訂金,代言人為持續達標,不免要參加有關公司其他自費的纖體療程;
-如遇學生及失業人士表明因經濟條件有限,店員會即時提出協助當事人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
-合約會有條款指明代言人不能向任何人士透露纖體服務內容,且個別店員的口頭協議亦與合約條款不符;
-不主動提供合約副本,令代言人即使日後不滿服務而要投訴,也會因資料不全而困難重重。
3.兩公司聯手騙財
-C公司停業,D公司即向受影響的顧客發出短訊,指C公司的套票可以在該公司免費繼續使用,顧客其後方知必須先在D公司購買同等價值的美容套票,原有套票才能繼續使用;
-C、D公司未有向顧客提供清楚的單據或記錄,讓顧客知悉已參加多少次美容療程,以及剩餘多少療程未參加;
-C、D公司均未有就所提供的美容服務與顧客簽訂合約,令消費者缺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