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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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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凸現的深層次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1-04]     我要評論

蒯轍元

 上海暴露出來的「10•14事件」和「9•8事件」,只不過是「釣魚」執法的冰山一角。政府只有為廣大市民提供發達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不斷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公共交通的需求,才能遏制和杜絕黑車現象。這才是根治黑車現象的正道。

「釣魚」執法引發社會不滿

 「釣魚」執法,在內地是一種普遍現象,並非上海一地,也並非新出現的,早已是人所共知的公開秘密。「釣魚」執法,分明是以違規違法的行政組織方式,不當甚至是不法的行政執法手段,且以完成罰款指標為執法目的。這就必然會衍生出誣陷無辜,侵害公民權利,牟取不當不法利益的事件。顯然,「釣魚」取證現已成為交通行政執法在打擊「黑車」方面最普遍的現象。這類現象的受害者幾乎都是伸冤難成,辯白無門。即便是對「黑車」誘惑偵察,不當取證的「釣魚」執法,其本身也是違規違法的。用「釣魚」執法,不僅無法對「黑車」現象治本,甚至連治標也收效甚微。「釣魚」執法也常引發「u子」和被執法者打鬥傷害,更出現過被執法的司機殺死「u子」的極端事件。總之,「釣魚」執法,不但於治理「黑車」無補,反而引發社會不滿。

 現在到了既要治「黑車」,更要治「釣魚」執法的時候了。對此,中央政府應從保護公民權利、穩定社會秩序的國家戰略高點,予以高度重視,認定「釣魚」執法的違規違法性質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並以上海處理「釣魚」執法事件為契機,對全國交通行政執法系統,從組織體制到行政執法機制,進行專項整治和改革。

 各地交通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給下屬執法隊下達查處「黑車」數量指標和罰款數額指標。執法隊一般都掌管了一至數名「u頭」,由「u頭」發展和帶領一串「u子」。交通行政執法隊給「u頭」分配任務指標,「u頭」給「u子」派活。「u子」採取誘惑性甚至強行乘車取證,執法人員定點蹲守,攔車執法,取得罰款,由執法部門、「u頭」「u子」按比例分成。不少地方的「u頭」「u子」多為社會閒散人員。這些人對社會的危害更為可怕。而且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行政執法部門還存在內外勾結,以權謀私嚴重問題。交通行政執法者與「鉤頭」「u子」形成了「釣魚」執法牟利的黑色「食物鏈」,對社會影響危害之嚴重,現已到了亟須專項整治、專門整改的時候了。

瓦解釣魚執法的黑色食物鏈

 首先,必須對各地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機構進行組織整頓,純潔執法隊伍;查處內外勾結的以權謀私者,以及為非作歹的「執法者」和「u頭」「u子」;瓦解「執法者」與「u頭」「u子」組成的黑色「食物鏈」;廢除執法罰款任務指標和利益分成機制。必須在行政執法的法制意識觀念、組織體制、取證機制等方面,查清所存的系統性缺陷;運用系統性方法,對交通行政執法系統,從源頭上、根基上,對組織體制和執法機制,進行系統性的整改和治理。此乃實為整頓、改革和治理交通行政執法的良策和當務之急。

 其次,建立和健全交通行政執法的法規,尤其需要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從領導到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人權意識和民主觀念的培養教育,提高交通行政執法的規範管理素質。

 應該看到,目前各地方政府和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對「釣魚」執法的違規違法、侵害公民權益、危害社會的性質認識還很不清楚;不少地方還在為「釣魚」執法辯護,認為這是打擊「黑車」任務重、壓力大,而不得已為之的執法取證方式和手段,難免會出現不規範執法的偏差。這種似是而非的認識,與中央強調的「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實在是格格不入。此次上海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無異於給全國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者上了一堂活生生的人權和法制教育課。今後,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者不僅是吸取教訓,加強管理和規範執法的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尊重人權、尊重法律,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更為要緊的是要絕對嚴禁執法犯法,嚴防嚴處為謀私利執法犯法。

加強公共交通建設杜絕黑車

 其三,城市黑車現象已經成了屢禁不絕的頑症,即使搞「土法」「歪招」,違規違法的「釣魚」執法,也無濟於事,甚至適得其反。黑車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是城市公共交通服務供應不足,服務質量不高,這使得黑車有了交通市場需求的空間,生存的空間。換言之,黑車現象的存在是對交通營運市場供給不足的一種非正當、非正規的補充,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即使依靠規範而正當的執法打擊,也不可能消滅黑車現象。除卻黑車頑症的治本之法在於,加大城市交通建設,增加公共交通服務供應,提高交通服務的品質,規範交通出行環境,為廣大市民提供安全、有序、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務網,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城市現代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及日常生活的需要。公共交通越來越發達,越來越便捷,越來越滿足社會的需求,黑車的生存空間就會越來越縮小,黑車也會越來越減少,直至最終消失。西方發達國家的大城市凡是公共交通發達、便捷的,幾乎都不存在黑車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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