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的金融機構
■主要業務為匯款及貨幣兌換的商戶,需向海關申領牌照,日後亦由海關監管;
■匯款及貨幣兌換僅附帶於主要業務的商戶,例如容許以人民幣付款的零售店,則毋須申領牌照;
■其餘受規管行業如銀行、證券及保險,將分別由金管局、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負責監督;
備存交易紀錄6年
■現金兌換貨幣業務:客戶查證的門檻由8,000元,放寬至12萬元;
■其餘匯款業務,客戶查證的門檻維持在8,000元;
其他作業守則
■容許低風險客戶如上市公司,採取簡化的客戶查證措施;
■高風險客戶如政界人士,客戶查證需按更嚴緊的特別要求進行;
■立法後首3年容許金融機構依賴第三者進行客戶查證;
■監督部門及機構將擁有更多的執法權力,包括搜查懷疑洗黑錢的機構、向海外監管機構索取資料,以及提出檢控等;
罰則
■違例罰則包括公開譴責、要求有關機構採取補救措施及罰款,最高罰款1000萬元或獲利的3倍金額;
■若金融機構是在明知或有欺詐意圖下違例,則屬刑事罪行,有機會被判監禁。
資料來源: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