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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擬提修訂免濫用補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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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美芬今日會提出修訂《立法會條例》,堵塞議員任意辭職的漏洞。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公社連在違反《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下發動「公投秀」,利用條例漏洞大玩「總辭」後再補選,以達到一己政治目的。專業會議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今日會向立法會主席提出修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的私人草案,訂明倘議員沒有合理解釋而辭職,在其被宣告喪失議員資格的日期後的1年內,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藉此避免議員一再濫用目前補選機制。立法會主席昨日透過發言人回覆指,收到該草案後會作出處理。

刪去可任意辭職條文

 梁美芬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說,是次她提出的《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修訂,旨在刪除《立法會條例》第14條全部條文,包括「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以防止當屆立法會議員濫用《立法會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沒有理由下無限制地主動提出辭職要求;及使條例與《基本法》第79條內沒有提及議員可以主動辭去席位的情況相吻合。

辭職後1年內不得候選

 同時,修訂還包括《立法會條例》第39條(1)款,其中加入(j)項,訂明議員倘辭職需按《基本法》第79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病、觸犯刑事罪行或其他理由等,未能履行職責下宣布喪失議席,否則,若沒有合理解釋而辭職,在其被宣告喪失議員資格的日期後的1年內,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梁美芬指,反對派推動總辭及所謂「公投」運動,凸顯了現時法例存在漏洞,為免立法會議員可以任意因應某些議題一再辭職又參加補選,令議會難以保持穩定運作,所以她提出相關修訂,相信該條例草案不涉及公帑及改變政治體制,有機會獲批准提出。

 根據《議事規則》,議員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須向立法會秘書處提出預告,並獲得立法會主席的同意方可提出,其他議員可就法案提出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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