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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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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講辭須先交主席審批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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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公社連5名議員宣布會於下周三的立法會會議期間宣讀他們的「辭職聲明」並發表「演說」,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小圖)在回應時表示,未接獲有關議員提交的相關要求;而據《議事規則》規定,議員或官員可以要求在大會上作個人說明,但有關說明不能引起辯論,故提出即場演說要求的議員,須事先準備好講辭,並在他閱後相信不會引起辯論,有關議員才可在大會上照讀該篇講辭。

議員「個人演說」 不可引起辯論

 根據《議事規則》第28A條規定,議員如擬就個人事宜作出解釋,須知會立法會主席,並預先向立法會主席提交擬作解釋的文本,藉以徵求同意,確保該項解釋不會引發辯論,以及內容恰當。如立法會主席批准作出解釋,該議員不得偏離獲同意的內容。

 同時,該項解釋不容辯論,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准許向作出解釋的議員提出簡短問題,以求澄清。如該項解釋是就根據JA部(特定議案的處理程序)動議的議案作出,而有關議員又未能出席擬由其作出解釋的會議,立法會主席可指示將該項解釋的文本一份送交每名議員,而該項解釋的內容須當作已予宣讀。

 曾鈺成昨日被問及有關問題時,指立法會秘書處已與有關議員接觸,但仍須待正式接獲議員的要求和擬發表的講辭才決定是否批准有關要求,但強調他個人有職責,不可讓有關講辭引起辯論,故有關議員亦要給予合理時間讓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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