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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補地價租居屋 業主失租兼罰款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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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明苑廣新閣一名小業主未補地價便私下將單位出租,於觀塘法院被判罰款6,000元。圖為該屋苑廣盈閣。資料圖片

 【本報訊】將軍澳居屋廣明苑一名小業主,未補地價便私下將單位出租,豈料遇上租霸,終要入稟追討欠租。惟租務糾紛卻揭發有人非法出租居屋,明知故犯的租戶亦被判罰款,成為首名因租住未補地價居屋而被檢控的租戶。然而,租戶事後不服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租約屬違法而無效,小業主不得追討欠租;被指欠租達5萬多元的租戶,去年繳交了5,000元罰款後,如今不用清繳欠租就可遷出單位。

 入稟追討欠租及收樓的小業主梁偉志,1998年購入廣新閣11字樓某室,2007年10月將單位以月租6,500元租予答辯人梁麗貞,租期2年,翌年1月減租至5,000元。同年10月梁入稟土地審裁處指梁麗貞欠租。去年2月,審裁處曾裁定租戶要支付業主截至去年1月的欠租及中間利益共5萬多元,另由去年1月起計的中間收益每月5,000元加訟費800元。

上訴庭:租約無效

 不過,梁麗貞不服上訴,上訴庭昨判她上訴得直。上訴庭指出,梁偉志將單位出租已違反購買居屋條款、契諾和條例,亦屬違法而被視為無效,任何人都不應透過違法的合約獲利。

 房屋委員會發言人對裁決表示歡迎,強調除非先繳付補地價予房委會,否則受資助的業主不得將居屋租予他人。去年共有9宗個案,涉及11名居屋業主,1名買家及1名租客因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法庭判罰。房委會藉此提醒有意租住居屋單位的市民,要先查詢業主是否已補地價,如明知單位未補地價而租住,可能會被控以違反《房屋條例》。

業主租客都被罰款

 去年11月3日,梁偉志及梁麗貞因違反《房屋條例》,於觀塘法院分別被判罰款6,000元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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