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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3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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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清拆 日罰兩萬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31]     我要評論

 據《建築物條例》,倘若大廈有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會按情況發出法定命令,包括維修令或清拆令。署方當發現大廈的公共地方外牆剝落或破損,便會發出維修令;當發現大廈建有僭建物,並有潛在危險,便會發出清拆令。一旦屋宇署頒布命令後,業主須於兩個月內進行修葺工程,倘若業主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會提出檢控,業主違反清拆或維修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20萬元;若之後仍不執行,每日會被加判罰款2萬元。

限期拒維修 物業或釘契

 業主倘若於限期後仍未履行頒令,而有關僭建物有機會構成即時危險時,屋宇署便會自行聘請承辦商清拆,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至於沒有即時危險的違例建築物,屋宇署只能將物業「釘契」。至於在期限後仍未履行的維修令,屋宇署會按情況自行聘請承辦商處理,之後才向業主悉數追討費用,並將物業「釘契」,直至業主清還欠款。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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