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正茂 資深評論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日前明確表示,由於憲法沒有授權,香港的所謂「五區公投」就等同違法。
「公投」違法的問題,目前早已大白於天下。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為什麼特區政府還要以立法會補選作為「公投運動」能夠展開和得逞的「平台」呢?「公投」既然違法,既然違憲,反對派可以辭去立法會議員為手段,以「補選」為「載體」推行「公投」,素來表示「依法辦事」的特區政府為什麼明知違法還要「玉成其事」呢?
這個矛盾是如此明顯的存在,不僅令人產生思想上的混亂,而且令人覺得「法理」在實施上也很混亂。在這個嚴肅而重大的法治、法律問題上,難道可以走「灰色地帶」嗎?可以詐傻扮懵,側側膊「過到骨」嗎?香江回歸十三年來,還沒有一個重大問題如此令人困惑。有關方面難道可以只表明態度而袖手旁觀嗎?
如果是這樣,香港基本法的權威在哪裡?國家憲法的權威在哪裡?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權力在哪裡?一國兩制的底線在哪裡?國家主權統一和安全又怎麼保障?怎麼維護?如果已經定性為「違憲違法」的「公投運動」今次可以在特區政府「公權力」提供的平台上以立法會補選而實現,那麼今後再有「違憲違法」的諸如「港獨運動」、「全民投票決定香港前途運動」之類的東西出現,特區政府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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