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香港的市區重建主要由政府和私人機構推行:市區重建局負責落實政府的重建項目;至於私人機構則會透過收購,併合物業的業權,當擁有的業權達百分之九十或以上時,便可按《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五百四十五章)制訂的程序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將整幢大廈的業權強制拍賣出售,然後進行重建。最近,政府甚至提出,降低現時百分之九十的申請門檻,讓私人機構收購達五十年樓齡或以上的舊樓時,只需得到百分之八十或以上的業權,便能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出售該大廈。
根據法例,土地審裁處主要從大廈的樓齡或維修狀況,考慮大廈是否需要強制出售作重新發展。大廈樓齡的標準上限一般為五十年,這是因為香港的大廈在設計時通常預計可被使用約五十年;除此之外,若土地審裁處認為大廈的維修費用高昂,而重建後的價值將大大高於現有市值時,土地審裁處便可能會基於大廈的經濟效益,認為大廈不值得繼續維修,應清拆重建。因此,按現時法例的條文,大廈的樓齡只需達到五十年或不值得繼續維修兩者的其中一項,也可以被判定為適合重新發展。
自天星碼頭和皇后碼頭事件後,社會越趨向保留社會歷史特色和社區內鄰里的網絡,故不論是政府或私人機構進行市區更新時,除非樓宇的結構會影響公眾安全,否則應盡量減少清拆重建。可是,現行的法例卻讓土地審裁處以經濟價值衡量大廈是否需要重建,例如現時二十一宗強制拍賣土地的個案中,有十七宗個案是位於港島,而不是舊樓數目最多的九龍城、深水埗或油尖旺區,足見擁有較高重建潛力的土地會較易被申請強制拍賣,相反,若不是坐落在經濟價值較高的地段的樓宇,即使維修狀況惡劣,也不會被私人機構收購重建。
筆者認為,要解決市區老化的問題並不止於清拆重建一途,只要樓宇維修保養得宜,即使大廈樓齡超過五十年,也未必會對居民或公眾構成危險。近期屋宇署全面檢查香港約四千幢樓齡五十年或以上的舊樓,大部分樓宇結構安全,只有約九百幢有失修的情況,需要加強修葺保養。可見香港不少大廈雖年屆五十,結構仍相當安全,因此,在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下,政府應加強推動樓宇復修,這包括加強巡查執法,避免業主逃避責任造成樓宇日久失修,對居民和公眾構成危險。同樣,在修訂法例以決定一幢大廈應否作重新發展時,大廈的維修狀況和樓宇結構安全至為關鍵。若樓宇並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小業主便應有權選擇是否出售物業作重建,而不應該單以五十年和重建後的經濟價值為標準,透過法例強制使所有業主出售大廈的業權作重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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