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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以利用選舉搞「公投」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29]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為了避免「公投」出現與中央以及憲政對抗的不利結果,使特區政府遭受壓力,建制派已表示不參選。但到2011年區選、2012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如公社兩黨也打出「公投」的旗號,特區政府是否仍希望建制派再次棄選呢?還是希望政府自己由非法「公投」牽�蚖韝l走呢?

 對公社兩黨利用補選搞「公投」,港澳辦和中聯辦已經明確作出違憲、違法的認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也已說明「公投」是公法上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就是違法的。

 中央有關機構兩次三番放話,當然是希望公社兩黨懸崖勒馬,不要利用補選搞「公投」,也希望特區政府採取措施阻止補選變「公投」的事件發生。中央有關機構把話說在前頭,用心良苦。可惜香港還是有人把它當作耳邊風,實屬憾事。

「公投」涉及公法範圍

 「公投」當然是公法上的行為。把法律分為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源自羅馬法,到近代普通法也有這樣的分類。公法主要調整國家(政府)和個人的關係,私法主要調整個人和個人的關係,有時兩者並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然而公社兩黨搞「公投」的議題是「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絕不涉及個人與個人的關係,而是涉及國家(政府)與公社兩黨的關係。

 「公投」既是公法上的行為,當然是應當由政府主持依法進行的行為。就港人較為熟悉的英國而言,自1973年以來也舉行過多次公投,包括1973年的北愛邊界投票,1975年加入歐共體(EEC)公投,1979和1997年威爾士和蘇格蘭授權計四次公投,2000年是否加入歐元區的公投等等。聯合王國並沒有像一些國家一樣制定統一的公投法,但每一次公投事先都通過國會制定專門的法律,由政府主持相應的公投。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由於基本法沒有「公投」的規定,香港不能制定「公投」條例,政府也不能主持「公投」。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單一制的國家主權不能分割。由於香港的政制發展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即涉及國家主權問題,香港特區作為直轄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域就不能搞涉及國家主權的「公投」。法國也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也有公投制度,法國憲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行使國家主權」。但該條第2款又明文限制:「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因此,法國雖有公投,但卻不允許各省、市舉行公投。同理,中國即使有「公投」,香港也不能有「公投」,何況中國不設「公投」制度,自然更不允許任何地方行政區域舉行涉及國家主權的「公投」。

香港無權創制任何「公投」

 當然,凡有公投的國家或地區,並非事事涉及國家主權。例如2010年3月8日香港報載冰島政府舉行公投決定是否動用公帑償還英、荷債務,有九成選票反對政府償還,雖屬無賴,但卻在行使國家主權,英、荷也無可奈何。但9日香港報載瑞士也舉行公投表決是否應當安排律師代表不能有意思表示的動物指控虐畜者,但有七成投票反對,就不涉國家主權。

 為了避免「公投」出現與中央以及憲政對抗的不利結果,使特區政府遭受壓力,建制派已表示不參選。但到2011年區選、2012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如公社兩黨也打出「公投」的旗號,特區政府是否仍希望建制派再次棄選呢?還是希望政府自己由非法「公投」牽�蚖韝l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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