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選舉委員會人數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
■選舉委員會4大界別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員名額,即每個界別增加100個議席;
■第4界別(即政界)新增100個議席中,75席分配予民選區議員,10席分配予立法會議員,政協增加10席,鄉議局增加5席;
■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人數維持在選舉委員會人數的1/8,即須取得150個提名。現階段不設提名人數上限;
■現階段不改變行政長官不屬於任何政黨的規定,但長遠可作檢討。
立法會產生辦法
■議席數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分區直選和功能界別各佔35席;
■新增的5個功能界別議席,以及原有的1個區議會議席,全數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即委任區議員不參與互選;
■互選方式採取「比例代表制」;
■維持現時非中國籍和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參選12個功能界別議席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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