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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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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議員」含空缺 方案需40票支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4-15]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訂,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通過,但由於公社兩黨5名議員辭職,導致立法會出現空缺,引發了如何理解「全體議員」定義的憲制問題。政務司司長唐英年明確表示,特區政府認為應以立法會的全部認可議員,即60名作為計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基數,即政府的建議方案必須獲得最少40名議員支持,才能算是獲得立法會三分之二的通過。

若不包空缺 難防少數弄權

 唐英年昨日在立法會宣布經修訂後的政改方案建議時,主動提到「全體議員」定義的問題。他說,律政司參考過《基本法》相關條文、議會會議法定人數的目的以及外國的相關案例等,認為這些資料支持「全體議員」解釋為全部認可議員,即《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全體60名立法會議員人數。

 唐英年解釋,在《基本法》中,「全體議員」一詞在不同的條文出現,而對「全體議員」一詞的解釋在《基本法》不同條文應是一致的,以第67條容許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為例,指倘「全體議員」的計算基數不包括出現空缺的議席,則隨著議員席位出現空缺,非中國籍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的議席數目,有可能超過20%,而需部分餘下立法會議員停任,以符合有關規定,「這種異常的結果顯示,第67條的『全體議員』須解釋為立法會全體認可議員」。

 他續稱,倘「全體議員」的計算基數不包括出現空缺的議席,一旦出現立會議員人數只剩下數人,卻可行使所有立法會的權力,包括通過法案等的極端情況,就有違議會會議法定人數規定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即防止決定只得到少數議員同意,以至未能獲得應有和適當的尊重,安排並不合理,故當局認為「全體議員」的定義為全數60個議席,特區政府的建議方案必須獲得最少40名議員支持,才算是獲得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的通過。

黃仁龍:結論有法律基礎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稍後在記者會上補充說,當局參考了澳洲及美國某些省份的情況,明確定出議會法定人數目的,是要避免因議員出缺而影響全體議員基數,令議會的決定未獲適當尊重,而全體60名議員包含均衡參與的目標,該基礎不應因個別人士出缺而受動搖。

 被問及當局的定義會否引起司法覆核或釋法問題,黃仁龍強調,律政司是在經過仔細考慮後得出有關結論,對有關結論的法律基礎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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