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香港地,有條萬應罪名,謂之「阻街」!只要發生在街頭,幾乎任何行為皆可屬於「犯罪」,不管是在路邊賣武、賣藝、賣生果、賣淫,或單純是畫畫寫生、唱歌演溝,都可以惹上「阻街」指控。
一名街頭藝人,四年內兩番被帶上法庭,便是因為此罪。
「阻街」罪,載於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條例訂明,任何對路人造成煩擾的遊戲或消遣,或是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喧鬧集會者,均屬違法,可被判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然而,追溯「阻街」法律的歷史,相信讀者會有另一番感受。
十九世紀中葉,香港仍在滿清政府統治下,街道並沒有任何的使用限制。可是當進入殖民時代,英政府便將公共空間的使用概念強加到香港,並一口氣將「遊蕩」及「阻街」等罪名引入,一方面宣洩其霸權,另一方面亦箝制及打壓了華人的活動自由和空間。當然,隨著時代演變,條例的政治色彩經已淡化,但遺下的不良影響,卻仍然揮之不去。
回歸超過十年,政府仍沿用百年前的古法治港,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陳舊的法例,與本地《人權法》的理念相違背,漠視法律賦予市民的「發表自由」,與自譽為「自由、開放、尊重人權法治」的香港社會,顯得格格不入。
公眾地方不得唱歌、表演、遊戲、消遣……廣泛而又包羅萬有地箝制了藝術發展的空間。「西九」一旦落成之後,有心抒發表演慾的藝人,也就更沒有藉口跑到街上一展身手了。
當所有的街邊小販,都被統一趕到熟食中心,增添了的不一定是街道上的秩序,反之,失去了的是那種獨特的風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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