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日前媒體報道,民協兩名成員登記為八達通「日日賞」成員後,屢受保險公司電話滋擾,遂向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50元的「感情傷害賠償」。八達通公司以案件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對社會影響深遠為由,要求轉介至更高級的法院審理。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的都是訴訟金額在數萬元的小型案件。本案訴訟金額只有50元,可以由該審裁處管轄。在該審裁處提起訴訟,訴訟程序簡單,當事人也不能由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庭,訴訟成本較低。在八達通提出轉介更高級法院審理後,審裁官當即提醒原告,一旦轉介成功,而原告敗訴,可能要向被告支付高昂的訴訟費。本案隨即由簡單的訴訟問題變為訴訟管轄問題,押後審理。
香港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是不收費的。所謂訴訟費,實際是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其律師的費用。因此,敗訴方除要支付己方的律師費外,還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而香港的律師費又非常高昂,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有50元,但一旦敗訴,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可能是其訴訟請求的一千倍、一萬倍。八達通提出轉介要求,就是希望原告知所進退。
八達通轉售私隱資料事發後,本來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將其「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unfair advantage)退還各當事人,事件想可平息。但八達通卻要捐給公益金,是本案發生的可能原因。
在商言商,八達通要原告知難而退,無可厚非。但社會影響卻不好,給人留下香港司法制度偏幫富人的印象,增加仇商仇富情意結。
為抵銷此負面效應,八達通可以承諾即使勝訴也不會要求訴訟費,原告也可以申請法援,一旦轉介,就可以得到法援署訴訟費用的支持。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本案仍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如八達通敗訴,可以上訴,在上訴時承諾,不論案件結果如何,也不會向原告要求訟費,也許此法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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