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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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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從菲人質事件現場直播說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9-08]     我要評論

黎子珍

 菲律賓人質事件的現場直播提供人民知情權,但也可能是人質事件的催命符。由此帶出以下問題:媒體在危機時期中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該承擔怎麼樣的責任?政府在社會秩序危機時期是否應對傳媒提出相應的約束措施?危機時期媒體應否協助政府執行應急措施?菲律賓人質事件也讓我們看到,媒體在危機事情的責任和角色,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值得理性探討。

 菲律賓人質慘劇發生後,媒體在人質事件中應擔當什麼樣的責任?這一問題引起了海內外輿論廣泛討論,也促使本港社會和新聞界反思媒體在危機事件中的道義和責任。

本港社會和新聞界反思媒體道義和責任

 最新一期《亞洲週刊》載文討論菲人質事件現場直播的問題,其中謝曉陽的《新聞學的教科書案例》指出:「現場直播提供人民知情權,但也可能是人質事件的催命符。」資深傳媒人譚衛兒的《死亡直播的反思》則指出:「正因連續兩個多小時的直播,包括各電視台不時重播槍手開火、人質被救等震撼鏡頭,不但菲律賓警方的無能、錯失暴露於人前,槍手的失常兇殘、槍戰、被射殺的屍體等也無一遺漏,事後不少觀眾出現心理及精神壓抑等問題,需志願組織提供心理輔導。」

 實際上,從8月23日電視直播看到被挾持的康泰團友由下午仍會掀起窗簾露面,到晚上演變成8死7傷,猶如親歷其境的香港市民,一直愁眉深鎖,部分人更徹夜難眠。紅十字會就事件設立的熱線,事件發生一日內已收到100宗求助,當中八成個案要轉交心理學家輔導。

 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助理教授梁旭明8月26日在《明報》發表《傳媒直播的反思》,文章認為:「新聞媒體機構在處理這類慘劇的直播及現場報道時,應負起把關(gatekeeping)的重要任務,怎樣平衡將資訊及影像即時傳遞到觀眾,以及新聞工作者追求的獨家性,與資訊必須真實準確的專業操守,十分重要。更甚者,媒體在滿足觀眾的影像求知慾之餘,必須考慮不斷及渲染的報道對觀眾帶來的後果甚至傷害。」

 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認為,這次人質事件之所以演變為最壞的結局,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媒體從頭至尾都對事件進行電視直播,當綁架者在電視上看到弟弟被捕等情況後,才促使他朝人質開槍。

菲人質慘劇媒體做了間接幫兇

 必須指出 ,在這次慘劇中,全球民眾都看到菲律賓當局和警方顢頇無能的表現。事發時警方未能有效控制媒體人員,又未能成立臨時資訊發放中心,又沒有干擾及控制槍手的對外聯絡線路,應變水準之低劣,實在超乎一般常理。美國 《時代》周刊諷刺說:「菲律賓警方的營救行動就像電影的慢鏡頭一樣。」菲律賓總統企圖藉電視台直播一事推卸責任,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不過,就菲律賓人質事件而言,媒體的角色和責任並非沒有需要檢討的地方。不少人認為菲人質慘劇中,媒體做了間接幫兇。菲律賓《馬尼拉時報》發表專欄作家丹.馬里奧(Dan Mariano)的評論《失職的警察+歇斯底里的記者=人質悲劇》,指出媒體在人質解救現場的直播報道和警察瀆職一樣,是人質解救失敗的另一個主要原因。馬里奧說:「在事件發生的時候,沒有哪家媒體能夠抗拒誘惑,不把這條新聞所有的暴力和血腥的細節傳遞給觀眾。」馬里奧還指出:「應當加以小心以免進一步冒犯倖存者和遇害者在香港的家屬、朋友和同事,這些不僅被門多薩,也被瀆職的警察和歇斯底里的媒體傷害的人。」

 菲律賓媒體不袒護同業的批評客觀公正,但部分香港傳媒反而認為事件中傳媒並沒有做錯,甚至有人竟指「媒體直播令事件惡化乃無稽之談,因為電視直播僅是傳播現場消息,罪犯根本沒有時間看電視研究警方部署」,這違反了事實。也有人指「報道事實就是記者專業的天職,除此無他」,此話在菲人質慘劇中,顯然有失偏頗。

 據菲律賓國家警察署發言人克魯茲介紹,有些媒體人曾經和槍手門多薩通話慫恿其「不要接受」警方條件。果如此,一些媒體就變成了喪失新聞道德追求殘暴「熱點」的幫兇。菲律賓國會已正式傳召涉事人士問話,包括曾與槍手通話的傳媒人士。

菲當局沒約束媒體是一個錯誤

 菲律賓政府在人質慘劇中沒有對媒體進行約束,也值得檢討。菲律賓社會福利和發展部部長科拉松是菲律賓處理善後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她表示菲律賓政府在人質慘劇中沒有對媒體約束是一個錯誤:「在我看來,我們本來應對現場的媒體進行約束,讓他們停止報道現場的情況。因為,已經有報道稱,門多薩能從車載電視中看到他的弟弟被捕。事後菲律賓媒體也在檢討它們所扮演的角色,商討如何約束自己。」科拉松強調:「我們應該約束媒體的行為,讓媒體知道如何按照規矩行事。」

 菲律賓政府昨宣布正研究4項傳媒採訪新規定,包括延遲直播片段、禁止傳媒與綁匪對話、禁止傳媒太接近案發地點以及委任發言人統一公布官方消息。菲國總統傳訊運作部長科洛馬表示,傳媒不應參與或干預警方行動,直播報道可能阻礙營救,因此以後發生同類事件時,政府或規定傳媒延遲播放片段。

 從菲律賓當局來說,如果想到車上能看到或聽到新聞媒體的直播,就應該立即進行干擾,甚至利用直播誘導槍手。而菲律賓當局既沒有把現場的電視訊號屏蔽,也沒有禁止媒體直播畫面,導致挾持者發現自己被包圍、家人被逮捕,自然會產生孤注一擲的心理。現在菲律賓政府研究傳媒採訪新規定,不失為亡羊補牢之舉。

 實際上,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對危機時期傳媒的約束和控制,包含了諸如戰時管制、國家利益、危機限制等內容,沒有「絕對的自由」可以用來壓倒一切。英國傳播學者菲利普.施萊辛格 (Philip Schlesinger)就危機環境下國家對媒體的控制程度評論說:「國家對於廣播和其他媒體的有效控制程度,在總體戰、有限的軍事介入以及一國國土之內鎮壓叛亂中所發生的事件中,其中的每一種情況,國家控制媒體都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

危機傳播中不同的資訊處理和報道議程

 美國學者斯蒂文.芬克(Stewen Fenk)在1986年對危機傳播提出了四段論模式,認為媒體在報道突發事件時,應該按照危機的進展採取不同的資訊處理和報道議程。危機的四個階段,可以看作是用鍋燒水的過程:從不斷加溫的潛在期,到水沸騰的突發期,在持續一定時間後,或者鍋被煮漏,或者被從火上拿開,總之危機得到解決—媒體在其中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危機突發期,媒體在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時要有所謙抑,協助政府解決危機成為媒體的首要任務。在菲人質事件中,保證人質安全應凌駕於任何問題之上,包括凌駕於新聞自由之上,對此任何有良知的人不會有任何異議。但可惜,媒體在菲人質事件中卻沒有履行應有的道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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